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本项目拟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以北、郁香路以东区域原石佛水厂厂区范围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万禹洲 | ||||
项目名称 | 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市石佛水厂改造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郑州市石佛水厂隶属于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石佛镇境内,地处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北隅,建于1995 年,水源取自九五滩黄河地下侧渗水,设计供水规模为10 万m3/d,实际供水规模受原水供应限制,仅有4~5万m3/d 左右。石佛水厂主要供水区域为主城区的西北、西三环以东、陇海铁路以北、京广铁路以西区域。 根据2018 年11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2018】134号指出,石佛水厂九五滩水源地关停、水源置换及水厂改造要一并解决。考虑到水源地目前正在使用, 且短期内没有可替代水源,在关停之前,必须先将郑州市其它水厂处理后的自来水通过大口径管道调入,覆盖其原供水范围,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目前已经正在实施自罗垌水厂至石佛水厂出厂干管的清水干管工程。根据《郑州都市区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2015-2030),以及目前正在编制的《郑州市国家中心城市供水保障规划 (2020-2035 年)》初步研究成果,石佛水厂的远期规划规模均为10 万m³/d,近期采用石佛沉砂池的黄河水源,远期将以南水北调水为常用水源,黄河水为备用水源。 综上,建设石佛水厂改造工程,提高供水规模至10万m³/d,水源近期切换为石佛沉砂池黄河水源,远期规划为南水北调水源,水厂针对性采用以超滤膜+纳滤膜为核心的先进制水工艺,增加排泥水处理系统,这是符合供水规划,满足城市供水增长需求,提高供水品质,满足环保排放标准,保障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的需要,因此实施郑州市石佛水厂改造工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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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人员 | 贾鹏凯、胡明立、冯治钢、张冰洁 | ||||||
现场调查人员 | 贾鹏凯、冯治钢 | 调查时间 | 2023年3月17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万禹洲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万禹洲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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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1)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粉末活性炭)、其他粉尘(聚丙烯酰胺、)硫酸、氢氧化钠、臭氧、盐酸、过氧化氢、氯气及氯化氢(次氯酸钠分解)、噪声、工频电场、低温。检维修过程中进行人工电焊作业时可能接触电焊烟尘、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臭氧、紫外辐射、一氧化碳、噪声等。 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心理紧张、强迫体位、视力紧张、不良气象条件(夏季高温、冬季低温)、不良采光照明。 建设项目建设期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电焊烟尘、水泥粉尘、矽尘、其他粉尘等)、毒物(苯、甲苯、二甲苯、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以及原加氯间设备拆除过程可能逸散的氯气)、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振动、高温、低温等)。 (2)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主要职业病有: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职业性牙酸蚀病、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噪声聋以及职业性中暑、职业性冻伤、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电光性眼炎等。 (3)建设项目在可研条件下及采取本评价报告所提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等补充措施及建议后,工艺操作员生产控制运行工接触粉尘(活性炭粉尘)、其他粉尘(聚丙酰胺)、硫酸、过氧化氢、臭氧、氢氧化钠、盐酸、氯气及氯化氢(次氯酸钠分解)、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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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按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修订-2019)的规定,郑州市石佛水厂改造工程项目属于“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D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461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在采取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预计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补充措施建议: 4.1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措施和建议 (1)综合加药间次氯酸钠投加区域机械通风应实现室外控制,作业时应通过室外控制开关先机械通风后作业;综合加药间次氯酸钠储罐间及臭氧发生器间机械通风应实现室外控制,全面通风宜高进低出,排风应按照低于发生源位置设置。 (2)针对综合滤站反冲洗设备间内的高噪声设备鼓风机房、反冲洗泵房以及送水泵房卧式离心泵,应采取工程措施吸声、降噪处理;配别的附属控制室应按照隔声室设计,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3)排泥水处理车间压滤间板式压滤机支脚应设置隔振垫,进出脱水机的管道应设置柔性橡胶接头。 (4)机修间焊接作业产生的电焊烟尘宜采取自然通风主方式,局部安装机械强制通风装置的方式,另外可增加移动式除尘设施的设置,减少检维修作业粉尘和毒物的危害。 4.2个体防护用品补充措施和建议 (1)按《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的要求,结合拟建项目实际情况配发。 (2)加强教育和培训:认真开展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明确其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掌握其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品的正确使用等,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3)加强现场管理: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加强现场的管理,监督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接害作业时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4.3应急救援补充措施和建议 (1)设置石佛水厂应急救援机构或与由厂外的医疗救援机构签订应急救援救治服务协议,应急救援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救援设备、人员等条件,能满足救援任务的需要。 (2)本次石佛水厂改造工程改造完成后应修订相关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增加氢氧化钠、盐酸、次氯酸钠、亚硫酸氢钠、液氧及臭氧等有腐蚀性、有毒性原辅材料泄漏专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建立演练记录。配备急救人员,并对急救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综合加药间次氯酸钠储罐间宜安装氯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为劳动者提供便携式氯气气体检测报警仪。 (4)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化服等应急救援设施应在专用存放柜内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5)配备常用应急、急救药品及急救箱。 .4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和建议 4.4.1 职业病危害告知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2)在醒目位置完善设置公告栏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3)根据本次郑州市石佛水厂改造工程情况,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工艺过程中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粉末活性炭)、其他粉尘(聚丙烯酰胺、)硫酸、氢氧化钠、臭氧、盐酸、过氧化氢、氯气及氯化氢(次氯酸钠分解)、噪声、工频电场、低温,与原石佛水厂生产工艺过程中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粉末活性炭)液氯、噪声、工频电场等存在差异及变化,应为依托石佛水厂现有劳动者重新修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4.4.2 职业卫生培训 对建设项目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建设项目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设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学时和培训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要求。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妥善保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4.4.3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建设项目石佛水厂原岗位劳动者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也发生变化,因此试运行开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应包含新进员工、石佛水厂内部调岗、转岗人员,体检内容应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后的种类进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能力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并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等规定的体检内容和周期组织体检。 结合类比项目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分析,建设项目正常运行后可能出现噪声异常或噪声职业禁忌证人员,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工人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劳动者离岗前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4.4.4 辅助用室补充措施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车间卫生特征分级标准完善辅助用室设计。 4.4.5 职业卫生档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及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完善职业卫生档案。本次技术改造完成后,制定硫酸、双氧水、臭氧、氢氧化钠、盐酸、次氯酸钠及化学清洗作业和投加作业操作规程,并对其职业卫生防控措施进行培训,修订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增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完善郑州市石佛水厂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等。 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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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
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市石佛水厂改造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发布日期:2023-05-06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