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必要性:
节能评估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简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节能评估的审批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职责权限,按照项目能源消费量和项目管理权限确定。
(一)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三)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发展改革委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对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四)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类参照上述第一、第二款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五)转报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不再进行节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