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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必要性:
节能评估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简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节能评估的审批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职责权限,按照项目能源消费量和项目管理权限确定。
(一)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煤炭消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我省“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10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单个项目建设地点涉及两个及以上省辖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商其他有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研究确定后实施。 打捆项目建设地点涉及两个及以上省辖市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