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青海弗迪实业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青海省海东市工业园临空经济区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毕毕伟 | ||||
项目名称 | 青海弗迪实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
项目简介 | 青海弗迪实业有限公司一期工程于 2016 年 10 月开工建设,2019 年 10 月建设完成,于 2020 年 6 月开始投入生产,建设单位为青海弗迪实业有限公司。青海弗迪实业有限公司厂址位于青海省海东市工业园临空经济区,距西宁机场不到 10 公里,厂区总面积约 1189.665 亩,地理坐标为东经 100°41′5″~103°04′,北纬 35°25′9″~37°05′,海拔高度为 2095 米。青海弗迪实业有限公司一期工程”涉及的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其生产设施主要有1号生产产房(投料/配料、搅拌、研磨等工序)、喷雾机房(喷雾车间)、2号生产产房(焙烧、气碎、包装等工序),辅助生产设施主要有锅炉房、废水处理站、危化品库房、空分制氮站和机修车间。 | ||||||
项目组人员 | 贾鹏凯、张冰洁 | ||||||
现场调查人员 | 贾鹏凯、张冰洁 | 调查时间 | 2021年8月2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毕毕伟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贾鹏凯、赵鹏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1年11月29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毕毕伟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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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粉尘、氨、硫化氢、氢氧化钠、氮氧化物、磷酸、一氧化碳、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粉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2号厂房、喷雾车间和废水处理站相关工种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2号厂房、喷雾机房和废水处理站工作场所粉尘短时间接触水平采用峰值浓度PE(3倍PC-TWA)进行判定,其13个工作场所定点粉尘浓度短时间波动水平均<3倍PC-TWA数值,其13个工作地点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1号厂房气碎巡检工、焙烧巡检工、包装工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1号厂房工作场所粉尘短时间接触水平采用峰值浓度PE(3倍PC-TWA)进行判定,本次共检测1号厂房13个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其8个工作场所定点粉尘浓度短时间波动水平均大于3倍PC-TWA数值或5倍PC-TWA数值,其8个工作地点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5个工作地点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氨: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废水处理站操作工接触氨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计算值及工作地点氨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氮氧化物:本次检测结果显示,1号厂房焙烧巡检工接触氮氧化物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计算值及1号厂房焙烧工段各工作地点氮氧化物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磷酸: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危化品库房库管接触磷酸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计算值及危化品库房工作地点磷酸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硫化氢: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废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设施场所硫化氢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氢氧化钠: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废水处理站配料加药间处氢氧化钠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一氧化碳:本次检测结果显示,1号厂房焙烧工段工作场所一氧化碳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本次测量及计算结果显示,用人单位1号厂房气碎工段气碎巡检工以及空分制氮站操作工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强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1号厂房其他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2号厂房、喷雾车间、锅炉房、废水处理站各工种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高温:用人单位1号厂房焙烧工段工作场所WBGT指数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工频电场:本次测量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变压器、高压配电室工频电场强度为0.018/0.039kV/m,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5kV/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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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针对本次现场调查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尤其是粉尘检测超标场所)进行持续性治理,使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加强应急救援设施与措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与管理,保证各项设施与措施随时处于可使用状态。 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护设施技术改造计划与实施方案,对1号厂房气碎工段装置粉尘逸散点处设置的除尘设施尘罩罩口尺寸、安装高度进行设计复核计算,设定适宜的控制点风速,确保除尘设施收尘能力满足要求。同时加强工作班结束后的清理清扫工作,避免二次扬尘危害。 空分制氮站离心机房宜考虑隔声、吸声、消声降噪工程治理措施,对离心机加装隔声罩体,内部安装吸声材料。 (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中的“C398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中的“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锂电池材料”行业,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相关规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同时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3)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严禁职业禁忌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4)为作业工人配发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声耳塞、耐腐蚀手套、防护服、护目镜等个体防护用品,进行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同时严格落实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佩戴、管理、检查和奖惩制度,尤其应重点关注焊工岗位防尘、防噪防护用品的佩戴,并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和更换。 (5)用人单位应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具体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落实: a)劳动合同告知: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中应有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告知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b)公告栏告知:用人单位应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其中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等。 c)警示标识告知:检测期间用人单位生产厂房多数工作场所设置有警示标识。 (6)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作业人员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明确用人单位和外委单位在职业病防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查外委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资格及能力,严格要求外委单位按照要求规范其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交外委单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人员健康教育培训记录等职业卫生资料。 (7)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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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不涉及 |
青海弗迪实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发布日期:2021-12-30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