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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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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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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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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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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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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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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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167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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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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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生产基地(简称“东区”)于2009年5月开工建设,2012年5月全部建成投入试生产,主要负责中高端液压支架生产,东区位于郑州市经开区第九大街167号。东区主要包括1号~12号厂房、液压电控厂、污水处理站、制氧站、办公及生活设施等。目前东区在职作业人员约2000人,年生产规模约6200台/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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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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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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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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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春丽、田凯、刘文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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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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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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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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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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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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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春丽、刘冲、刘松柏、潘学良、张涛、张现增、王娟娟、赵昆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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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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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1日~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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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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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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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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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毒物类: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化合物、氯化氢、氢氧化钠、硫酸、三氧化铬、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高温。
检测结果:个体粉尘超标率12.5%,定点粉尘超标率12.1%,臭氧超标率77.8%,锰及其化合物定点超标率40.0%,二甲苯定点、个体超标率25.0%,噪声超标率43.5%,高温超标率33.3%,;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三氧化铬、氯化氢、氢氧化钠、硫酸、苯、甲苯、乙苯、苯乙烯、紫外辐射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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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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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粉尘、臭氧、锰及其化合物、二甲苯、噪声、高温有超标现象,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三氧化铬、氯化氢、氢氧化钠、硫酸、苯、甲苯、乙苯、苯乙烯、紫外辐射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建议:
(1) 用人单位东区应及时对结构件分厂的全面机械通风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清理除尘器的灰仓,保证通风量及除尘效率;合理利用厂房空间,减少焊接工位、铆工工位密集度,避免厂房内局部空间粉尘、锰及其化合物短时间浓度过高;个体防护用品方面,建议为结构件分厂电焊工、铆工配备尘毒两防口罩,防尘滤棉的阻尘率应≥95%,滤毒盒应配备防臭氧滤毒盒。
(2) 用人单位东区应及时清理各喷漆室地漏等处的漆渣;对喷漆室全面通风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以保证其通风效果有效;对各喷漆室大门进行维修,保证其正常工作;合理设置调漆处的位置,最好设置在喷漆室内;选用无苯油漆;个体防护用品方面,建议为所有喷漆工配备正压供气式呼吸器或防毒面罩,并教育喷漆工喷漆时正确佩戴使用,不能用防尘口罩代替。
(3) 用人单位东区应对各工种进行教育培训,保证其工作时正确佩戴使用防噪声耳塞,减少各工种的听力损伤。
(4) 用人单位东区应为油缸分厂3号厂房热处理工配备防高温服装,并教育其正确佩戴使用。
(5) 用人单位东区应完善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并加强教育监督,保证各工种在工作时正确佩戴使用各个体防护用品。
(6) 用人单位东区应明确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油缸分厂、油缸公司、结构件分厂、外包单位等对外包工种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并加强监督,以减少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各外包工种(镦粗工、抛丸工、喷漆工等)的健康影响。
(7)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如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等。
(8)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号)规定,及时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严禁职业禁忌证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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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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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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