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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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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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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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伏道乡小屯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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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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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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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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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安阳热电(2×12MW)燃煤背压机组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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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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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依托优越的地理和区位优势,汤阴县以食品、医药产业为龙头,逐步发展成为河南省重要的食品、医药基地。2012年,全县限额以上工业企业90余家,工业增加值68.2亿元。随着汤阴县城市建设和工业的快速发展,对于供热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汤阴县民用热负荷及工业热负荷增加迅猛,随着城市经济发展速度和新城区建设的不断加快,对于热负荷的需求日益强烈,由于至今没有集中供热热源,对于工业和城市发展的束缚日益严重,不断发生的产业集聚区生产用汽供应不上等问题,促使当地政府下定决心加快热电联产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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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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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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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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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丹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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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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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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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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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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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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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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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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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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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煤尘2、 矽尘 3、石灰石粉尘、4、石膏粉尘5、一氧化氮6、二氧化氮7、一氧化碳8、氨 9、六氟化硫及其分解产物(SF4、SF2、SOF2、S2F10、HF等)10、盐酸11、氢氧化钠12、硫酸13、次氯酸钠14、噪声 15、工频电场16、高温17 、二氧化硫18、尿素。
检测结果: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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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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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1)建设项目运行期间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矽尘、煤尘、石灰石粉尘、石膏粉尘)、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氨、氢氧化钠、盐酸、硫酸、尿素、硫化氢、六氟化硫及其分解产物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检维修时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煤尘、矽尘、电焊烟尘、石灰石粉尘、石膏粉尘等)、毒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苯、甲苯、二甲苯、氨、盐酸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低温、紫外辐射、工频电场、X射线或γ射线等)。
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电焊烟尘、水泥粉尘、矽尘、其他粉尘等)、毒物(苯、甲苯、二甲苯、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物理因素(噪声、紫外辐射、振动、X射线或γ射线、高温、低温等)。
(2)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煤工尘肺、矽肺、其他尘肺病、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职业性皮肤灼伤、职业性牙酸蚀病、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中暑等。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矽肺、电焊工尘肺、水泥尘肺、其他尘肺、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职业性皮肤灼伤、职业性牙酸蚀病、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职业性慢性苯中毒、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中暑、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皮炎、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手传振动病等。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按照可研和本报告资料性附件第6章F6.2.1提出的补充措施进行完善后可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454-2012)等的要求。
(4)建设项目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等的要求,参照F6.2.2中的建议进行配备后可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5)建设项目应急救援方面按照其提供的资料和本报告资料性附件第6章F6.2.3提出的补充措施进行完善后可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按照本报告资料性附件第6章F6.2.4提出的补充措施进行完善后可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7)建设项目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的要求。
(8)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的要求。
(9)建设项目建筑卫生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的要求。
(10)建设项目辅助用室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的要求。
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在采取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预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后,预计建成投产后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和接触水平能够满足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设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按照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参考预评价报告内容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专篇进行评审。
(2)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及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后运行期间,需要将工程和相关工作内容进行外包作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外包给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外包单位应具备:制定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配发有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为作业人员开展有职业健康监护。建设单位对外包作业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应进行严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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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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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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