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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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发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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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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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甘河工业园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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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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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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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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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西宁火电厂2×660MW超超临界机组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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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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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控股的大型综合性能源企业,目前主要从事电站的开发与建设,公司现有黄河龙羊峡、拉西瓦、李家峡、公伯峡、苏只、积石峡、盐锅峡、八盘峡、青铜峡等大中型水电站,年发电能力超过350亿千瓦时。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发电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隶属于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电力负荷的高速发展,青海电网即将面临电力供应严重不足的局面。在大力发展水电的基础上,火电作为青海省电力建设的必要补充,对改善青海省水火电结构,解决季节性缺电的矛盾显得十分重要。本工程的建设对于弥补青海电网现有火电电源不足、缓解用电紧张、优化青海电网电源结构,缓解枯水年用电紧张的矛盾,满足西宁地区各工业园区的供电需求,支持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设项目建设两台660MW发电机组,1#机组2015年12月10日一次并网成功,2015年12月30日#1机组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
2#机组2015年12月31日一次并网成功,2016年3月9日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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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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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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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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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丹丹、喻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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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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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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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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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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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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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丹丹、喻江丽、马会涛、冯东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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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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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9~2016.11.11
2017.2.14~2017.2.16
2017.5.10~201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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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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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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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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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粉尘浓度:检测结果显示输煤单元皮带巡检工、摘钩工、斗轮机司机、铲车司机、采制样工,机炉电单元1#锅炉巡检工,脱硫及除灰渣单元除灰巡检工、放灰工接触总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输煤单元汽车计量值班员、输煤班长,机炉电单元2#锅炉巡检工、脱硫及除灰渣单元脱硫巡检工接触总尘8h时间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地点总尘浓度检测结果显示:输煤单元1#皮带头尾、2#皮带头尾、翻车机旁、铲车司机室、制样机旁、制样破碎机旁、3#~6#皮带头尾、7#皮带尾、8#皮带尾,机炉电单元1#炉空预器、观火口(3层)、燃烧器、长枪吹灰器旁,2#炉36.2m平台短吹、56m平台长吹,脱硫及除灰渣单元1#炉电除尘器下仓泵区、2#炉电除尘仓泵南侧、1#炉干渣机、粗灰库设备间、粗灰库操作室、粗灰库出灰口、细灰库出灰口、细灰库设备间总粉尘浓度超限倍数折算值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呼吸性粉尘浓度:检测结果显示输煤单元3~10#皮带巡检工、摘钩工、铲车司机,机炉电单元锅炉巡检工,脱硫及除灰渣单元除灰巡检工、放灰工接触呼吸性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输煤单元1~2号皮带巡检工、汽车计量值班员、输煤班长、斗轮机司机、采制样工,脱硫及除灰渣单元脱硫巡检工接触呼吸性粉尘8h时间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地点呼吸性粉尘浓度检测结果显示:输煤单元1#皮带头尾、2#皮带头尾、翻车机操作位、铲车司机室、制样机旁、制样破碎机旁、3#皮带尾、4#和6#皮带头尾、7#皮带尾,机炉电单元1#炉空预器、长枪吹灰器旁,2#炉14.7m平台、20.6m平台短吹、36.2m平台短吹,脱硫及除灰渣单元1#炉电除尘器下仓泵区、2#炉电除尘仓泵南侧、1#炉干渣机、粗灰库设备间、粗灰库出灰口、细灰库设备间呼吸性粉尘浓度超限倍数折算值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毒物:建设项目各工种接触二氧化氮、一氧化氮、二氧化硫、氨、二氧化氯、锰及其化合物、联氨8h时间平均浓度及工作场所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一氧化碳、氯气、盐酸、氢氧化钠、臭氧、硫化氢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输煤单元皮带巡检工和机炉电单元锅炉巡检工、汽机巡检工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他岗位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工频电场:升压站等各工作地点工频电场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高温:1#锅炉巡检工、1#汽机巡检工接触高温WBGT指数值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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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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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1)建设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和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煤尘、矽尘、石灰石粉尘、石膏粉尘)、氨、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盐酸、氢氧化钠、二氧化氯、氯气、联氨、硫化氢、噪声、工频电场、高温等。
(2)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该建设项目属于“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火力发电(燃煤发电)”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3)当前建设项目采取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措施、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基本满足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健康监护方面、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方面存在不能满足防护要求的内容,需根据要求进行完善。
(4)建设项目当前生产条件下,输煤单元、机炉电单元和脱硫及除灰渣单元部分作业人员接触粉尘、噪声浓度或强度不符合要求,在佩戴当前提供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各工作岗位或工作场所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接触水平均能满足要求。
(5)在将来的正常生产过程中,建设项目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48号)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在工作场所将该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数的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2)每年至少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加强外包机构和外包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明确建设单位与外包单位或外包人员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外包作业。
(4)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号)等的要求,及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加强检维修作业和污水处理池清理等可能存在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制定受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在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强制通风,并对受限空间内有毒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正常氧含量为18%~22%)进行检测。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至少需两人配合,一人作业,一人监护,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或佩戴安全绳、空气呼吸器、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含氧量测定仪等个体防护设施,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预报值、警报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工作现场工作情况、作业人员情况等因素后合理设定;进入存在毒物的罐体操作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作业期间受限空间内应保持持续强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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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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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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