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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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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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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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国际物流产业集聚区宇通工业园西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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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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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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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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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客车分公司VMI仓储中心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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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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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取得《项目备案确认书》,2016年7月完成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随后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2016年12月进行试运行。主要包括KD(套件散装出口)仓库一、VMI仓库、油化库以及其他配套的公辅设施。年周转汽车零部件3万台(套),油化库化学品年周转量为47.3吨。大部分用于4S店,小部分用于新能源客车分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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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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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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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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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春丽、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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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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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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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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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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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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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春丽、王心怡、张尔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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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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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5日~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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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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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排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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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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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二氧化氮、乙二醇、溶剂汽油、乙酸丁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一氧化碳、噪声等
检测结果:粉尘、二氧化氮、乙二醇、溶剂汽油、乙酸丁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一氧化碳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噪声接触强度存在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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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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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结论:
(1)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该建设项目属于““四 交通运输、仓储业;(四) 仓储业;2 其他仓储业”。”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2)在将来的正常生产过程中,建设项目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主要建议:
(1) 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4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严格审查外委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资格及能力,严格要求外委单位按照要求规范其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外委单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记录等职业卫生资料;
(2) 为木箱制作工配发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为叉车工配备防噪声耳塞,并监督其正确佩戴;
(3) 完善警示标识,特别是车间北部海外包装区木工岗位需要设“粉尘有害”,“必须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佩戴防噪声耳塞”;现场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4) 油化库增设急救药箱和冲洗设施;
(5) 对建设项目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尤其是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6) 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 依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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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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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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