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郑州阀门厂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河南省荥阳市荥阳科技工业园区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王子申 | ||||
项目名称 | 郑州阀门厂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郑州阀门厂(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1996年04月,位于荥阳市荥阳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陈普庆。用人单位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阀门,机电产品;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原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用人单位现有职工50人,年工作时间260天,实行常白班工作制。 用人单位自建成投产以来,均正常生产,能够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用人单位建立有职业卫生管理小组,并设置有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名,为作业人员配发有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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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人员 | 闫育培、陈立浩、吴洋楠、靳永芬 | ||||||
现场调查人员 | 闫育培、陈立浩 | 调查时间 | 2022.6.1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王子申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闫育培、陈立浩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2.6.10~6.12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王子申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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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用人单位重点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其他粉尘、电焊烟尘、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臭氧、一氧化碳、紫外辐射、噪声、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总粉尘:用人单位粉尘浓度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作业人员接触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氮氧化物:用人单位氮氧化物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作业人员接触氮氧化物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臭氧:用人单位臭氧检测结果显示电焊处臭氧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锰及其化合物:用人单位锰及其化合物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作业人员接触锰及其化合物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一氧化碳:用人单位一氧化碳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作业人员接触一氧化碳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本次测量及计算结果显示,除打磨工外其余各工种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85dB(A)的要求。 紫外辐射:本次测量了用人单位电焊工接触的紫外辐射强度,结果显示电焊工接触的紫外辐射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工频电场:本次测量并计算了用人单位变电器周围的工频电场强度,结果显示电工接触的电场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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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分项结论 用人单位生产车间自然通风条件不良。打磨工接触噪声超标。 用人单位打磨作业人员接触噪声强度不符合GBZ2.2的要求。劳动者工作时间较长。 用人单位未设置独立的隔音室。 用人单位电焊、气割处通风管道未单独设置。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电焊工及电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用人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和总结报告不全。 用人单位未安排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取证工作 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及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制造业“(二十二)通用设备制造业”中的“4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确定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臭氧、一氧化碳、紫外辐射、噪声。 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 粉尘关键控制点:电焊处。应加强机械通风,减少粉尘积聚;加强电焊除尘器维护管理,减少粉尘逸散。 粉尘重点保护工种有:电焊工。检测期间,工人作业时均佩戴有防尘口罩。 噪声关键控制点:打磨处。应加强打磨设备维护管理,减少设备异常噪声。 噪声重点保护工种有:打磨工。为工人佩带防噪声耳塞,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人作业时配戴防噪声耳塞,减少实际接噪水平。 建议 根据对该用人单位的现场调查分析,并针对该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用人单位应加强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的日常维护工作,杜绝跑、冒、滴、漏,并确保有效运作,应对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技术效果和性能参数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先开防尘、防毒设备,后开生产设备;先停生产设备,后停防尘、防毒设备”的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在生产车间设置独立的隔音室。 用人单位电焊、气割处应设置单独的通风管道。 2 个人防护用品方面 (1)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人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时及时佩戴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2)为接触噪声超过80dB的作业人员佩发符合防护要求的防噪耳塞,并通过减少作业人员接触噪声的时间等措施,减少噪声危害。 (3)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使其认识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使其能够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1)用人单位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在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体检周期和体检项目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确定。 (4)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4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一)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二)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三)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 用人单位应对上岗前或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应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教员、试卷、考核成绩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少于4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周期为一年。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5 职业病危害的告知 用人单位公告栏的设置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在办公区域和车间入口(厂区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以复印件或其他方式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生产工艺变更或其他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6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第111号)等要求完善警示标识:在可能存在有害气体的工作区域:当心有毒气体、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红色警示线。在存在有粉尘的工作区域设置粉尘有害、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在存在有噪声的工作地点增加“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7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建立及管理情况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本单位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职业卫生档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档案。 8 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应急救援演练的周期应按照相关标准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严重程度分别管理,制定最低演练周期、演练要求及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应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和应急预案演练总结并存档。用人单位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制定高温中暑专项应急预案,与相关医疗救援机构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9 其他建议 (1)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用人单位应安排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取证工作。 (3)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应加强自然通风,车间屋顶应设置进排风口或窗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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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郑州阀门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发布日期:2023-04-07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