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徐州博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55号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欧兆新 | ||||
项目名称 | 徐州博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徐州博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55号,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9日。2022年3月9日徐州博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委托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徐州博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 | ||||||
项目组人员 | 杜艳勤、张晶、王吉奥 | ||||||
现场调查人员 | 杜艳勤、张晶 | 调查时间 | 2022.03.22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欧兆新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杜艳勤、王吉奥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2.03.25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欧兆新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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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受检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另外对该受检单位的包装岗等进行了照度的检测。 检测结果表明,所检测岗位(检测点)接触噪声有害因素除厂房一/冲床岗、厂房二/冲床岗工作场所每周40h等效连续A声级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等效声级超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余所检测岗位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所检测岗位(检测点)的照度均符合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设备运转工作时产生的噪声,且设备比较聚集,未采取任何隔声、吸声、消声措施,故形成了噪声超标的环境。 按《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WS/T754-2016 )的规定,在选用护听器时,劳动者佩戴护听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保持在85dB(A)以下,使用护听器后实际暴露的噪声强度在75dB(A)至80dB(A)之间,效果最佳。因受检单位已为员工配备了防噪声耳塞(下图6-1,型号:3M1100防护耳塞,NRR:29dB,SNR:31dB)。通过计算[(29-7)/2=11dB,89.8dB-11dB=78.8dB;88.6dB-11dB=77.6dB],超标岗位员工在佩戴3M1100型防噪耳塞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在75dB(A)至80dB(A)之间,故超标岗位员工在佩戴3M1100防护耳塞后能满足降噪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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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 该受检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另外对该受检单位的包装岗等进行了照度的检测。 检测结果表明,所检测岗位(检测点)接触噪声有害因素除厂房一/冲床岗、厂房二/冲床岗工作场所每周40h等效连续A声级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等效声级超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余所检测岗位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所检测岗位(检测点)的照度均符合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设备运转工作时产生的噪声,且设备比较聚集,未采取任何隔声、吸声、消声措施,故形成了噪声超标的环境。 按《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WS/T754-2016 )的规定,在选用护听器时,劳动者佩戴护听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保持在85dB(A)以下,使用护听器后实际暴露的噪声强度在75dB(A)至80dB(A)之间,效果最佳。因受检单位已为员工配备了防噪声耳塞(下图6-1,型号:3M1100防护耳塞,NRR:29dB,SNR:31dB)。通过计算[(29-7)/2=11dB,89.8dB-11dB=78.8dB;88.6dB-11dB=77.6dB],超标岗位员工在佩戴3M1100型防噪耳塞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在75dB(A)至80dB(A)之间,故超标岗位员工在佩戴3M1100防护耳塞后能满足降噪效果。 7.1整改性建议 对生产设备采取减振降噪、吸声、隔音等措施;建议在高噪声场所增设相应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及佩戴相应劳保用品警示牌;加强对劳动者防噪声耳罩或耳塞佩戴的监督检查,并在满足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尽量减少接触时间,同时加强对上述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 7.2其他建议 1.同时,对其他全部所检接触噪声岗位劳动者,防噪声耳罩或耳塞的佩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综合分析用人单位生产项目原辅材料、工艺流程的特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要求,该公司属于(C348)通用零部件制造 ,经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因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生产负荷等发生变化导致原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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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不涉及 |
徐州博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
- 发布日期:2022-04-27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