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青岛汉河热电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汉河村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吴强 | ||||
项目名称 | 青岛汉河热电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青岛汉河热电有限公司始建于2004年09月02日,公司类型为国有控股企业。该公司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汉河村,作为沙子口片区供热配套的生产运营主体,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供热和供电服务,供热余热、附属产品的循环利用、二次开发,以及热电工程建设管理等。该公司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汉河村,主要经营供热服务,供热余热、附属产品的循环利用、二次开发;供电服务(供热经营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热电工程建设、管理,供热工程建设、安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水暖器材、机械电子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用人单位目前主要为周边及沙子口片区的居民供热,首站设在公司厂区内,厂区之外为埋地热水供热管道。 该公司设综合办公室、计财部、生产技术部、安质部、后勤保障部、运行分场共六个部门,其中安质部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人;用人单位现有员工93人,其中管理与后勤人员38人,生产员工55人(其中有9人为劳务派遣员工),另燃运车间皮带巡检为外包工程,定员为10人。 该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迄今未进行过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2019年~2021年每年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年委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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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人员 | 冯东方、喻江丽、李云龙、张辉 | ||||||
现场调查人员 | 冯东方、徐安顺 | 调查时间 | 2021.12.20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杨光辉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冯东方、徐安顺、张辉、徐安顺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2年02月17日~02月19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杨光辉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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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一、检测内容: 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尘游离二氧化硅; 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氨、盐酸、氢氧化钠、氧化钙;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 二、检测结果 1、粉尘及毒物: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粉尘及毒物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经计算,各工种接触粉尘及毒物的混合接触比未超标。 2、噪声:检测结果显示汽机巡检工接触噪声的8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强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输煤单元(碎煤楼、皮带廊)、机炉电单元(锅炉0m等多个巡检点、汽机房、换热首站、空压机房、泵房、除氧器)等多个工作地点噪声超过85dB(A)。 3、工频电场:配电室工频电场强度未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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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一、评价结论 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流程、现场职业卫生学的调查,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和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煤尘、矽尘、石膏粉尘、大理石粉尘(碳酸钙))、盐酸、氢氧化钠、氨、氧化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高温、噪声和工频电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年版)》(GB/T 4754-2017),用人单位属于“四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一) D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1 电力生产(热电联产)”。结合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检测结果综合分析,青岛汉河热电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严重”的用人单位。 根据对青岛汉河热电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结合现场检测数据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后认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现状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在严格采纳并落实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建议 (一)针对现有问题的建议 1、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2、加强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确保员工能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3、在以后的职业健康检查中,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严格按照GBZ188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二)持续性改进建议 (1)持续关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及时根据最新要求修订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及时开展培训。 (2)持续关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特别是受限空间或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确保按受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及《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要求进行检维修作业,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可靠有效;发现设备故障及时维修。 (3)重视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工人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注重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及时为工人更换失效、损坏的防护用品。 (4)重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切实安排培训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重视劳动者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确定,必检项不得有缺项。今后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体检异常人员,应及时安排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及时进行妥善处置。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员工职业健康检查,避免员工弃检相关检查项目,特别是《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中规定的必检项。 (6)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及时将职业卫生管理资料进行归档。 (7)用人单位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90号)以及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并将相关资料存入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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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不涉及 |
青岛汉河热电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发布日期:2022-05-10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