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郑州派尼化学试剂厂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荥阳市高村刘寨工业园区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刘彤 | ||||
项目名称 | 郑州派尼化学试剂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郑州派尼化学试剂厂于2003年8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文安,注册资本600万元。该厂位于荥阳市高村刘寨工业园区,占地面积5亩。该厂现有职工20人,其中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人。企业主要生产化学试剂,每种产品的生产规模均为约1吨/年,企业的产品盐酸、硫酸、硝酸、重铬酸钾、重铬酸铵、硝酸钾、硝酸铵[含可燃物≤0.2%]、硝酸铅、氟化钠、氟化钾、亚硫酸氢钠、高锰酸钾、丙酮、无水乙醇、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乙醚、四氯乙烯、甲苯、1,2二甲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原许可生产的苯已不再生产。 | ||||||
项目组人员 | 刘松柏、张尔益、王娟娟、赵昆南 | ||||||
现场调查人员 | 刘松柏、王娟娟 | 调查时间 | 2021.10.28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刘彤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刘松柏、白勇鹏、宋相哲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1.12.14~2021.12.16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刘彤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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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职业病危害因素:氟化物、硫酸、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乙醚、四氯乙烯、丙酮、甲苯、二甲苯、异丙醇、盐酸、氨、氢氧化钠、硝酸、噪声等。 检测结果: 1 毒物 用人单位分装操作工接触三氯甲烷的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及工作地点空气中三氯甲烷短时间接触浓度均超出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符合要求。 2 噪声 用人单位各工种接触噪声的40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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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1、用人单位应在分装车间分装处设置排毒通风设施。 2、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3、用人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内容;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内容。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保留相关纸质及影像资料,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6、用人单位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7、用人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8、用人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应设置“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当心腐蚀”、“戴防护手套”等警示标识及职业危害告知卡(硫酸、二氯甲烷、甲苯、盐酸等),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9、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指定专人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10、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作业人员的人数进行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对离岗的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确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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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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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派尼化学试剂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发布日期:2022-04-10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