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郑州市开元路西侧、西三环北延北侧、索须河东侧、京广铁路南侧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周洋 | ||||||||||||||||||||||||||||||||||||||||||||||||||||
项目名称 | 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郑州市双桥污水处理厂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项目简介 |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于2016年4月,施工单位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监理单位为湖北中南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于2017年12月31日污水处理单元通水调试,2018年1月次氯酸钠消毒装置投入运行,根据污水处理水质是否达标要求,臭氧制备适时投入运行。2018年1月20日污泥处理单元调试运行,随着厂外污泥量的增加,直至2018年6月污泥处理单元日处理污泥量达600吨,全负荷运行。建设项目运行以来,实际污水日进水量未达到设计规模,运行负荷统计在50%左右;实际污泥日处理量逐步增加,基本达到设计规模,运行负荷统计在95%左右。 | ||||||||||||||||||||||||||||||||||||||||||||||||||||||
项目负责人 | 冯东方 | ||||||||||||||||||||||||||||||||||||||||||||||||||||||
现场调查人员 | 冯东方、贾鹏凯、冯治钢 | 调查时间 | 2018.09.29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周洋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贾鹏凯、贾宇、张冰洁、冯治钢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18.10.09~10.11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周洋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确定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毒物(硫化氢、氨、氮氧化物、臭氧、甲烷、次氯酸钠、氯化氢、氯气)、噪声等。 粉尘检测结果显示:铲车司机和翻抛工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其他工种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粉尘定点检测结果显示:污泥处理单元的铲车驾驶室、值班室、秸秆上料时、混料机、布料机、布料皮带机、筛分机、筛分出料皮带机、翻抛机、翻抛出料皮带机粉尘浓度超限倍数计算值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其他检测点粉尘浓度超限倍数计算值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毒物检测结果显示:硫化氢、氨、氮氧化物、臭氧、氯化氢、氯气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测量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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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 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建设项目属于“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建设项目。 建议: 1、建设项目补充措施和建议
(1)持续关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工人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注重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及时为工人更换失效、损坏的防护用品。 (2)持续关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特别是受限空间或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确保按受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及《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要求进行检维修作业,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可靠有效;发现设备故障及时维修。 (3)重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切实安排培训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持续关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进展,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的相关要求,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 (5)重视劳动者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今后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体检异常人员,应及时安排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及时进行妥善处置。 (6)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8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作业人员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外委单位在职业病防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外委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资格及能力,严格要求外委单位按照要求规范其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外委单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人员健康教育培训记录等职业卫生资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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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
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郑州市双桥污水处理厂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公开信息
- 发布日期:2019-01-02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