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建设单位: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中汽昌兴(洛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
位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D11-4地块,滨河北路与金鑫路交叉口东北角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李琼琼 |
项目名称 |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中汽工程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及涂装装备研发生产项目控制效果评价 |
项目简介 |
建设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已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实际总投资19000万元,职业卫生额投资249.9万元;年生产汽车涂装专用装备400台/套;建设项目组成主要包括机加下料单元、铆焊单元、喷漆单元、装配单元、辅助设施;建设项目已有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在工作场所设置有防尘、防毒、防噪声等职业病防护设施。 |
项目负责人 |
毛春丽 |
现场调查人员 |
毛春丽、喻江丽、吴彦明等 |
调查时间 |
2018.10.30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李琼琼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毛春丽、许盈盈、吴彦明、郭向科等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18.11.15~11.17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李琼琼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化学有害因素有粉尘(电焊烟尘、金属粉尘、砂轮磨尘等)、锰及其化合物、臭氧、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乙酸脂类(乙酸甲酯、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丁醇;物理因素有噪声、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等。 检测结果:锰及其化合物、臭氧、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乙酸脂类(乙酸甲酯、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丁醇;物理因素有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的浓度/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粉尘、噪声存在超标现象。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主要评价结论: (1)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建设项目属于 “二制造业;(二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结合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检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程分析,综合分析,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中汽工程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及涂装装备研发生产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2)在将来的正常生产过程中,建设项目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主要建议: (1) 指定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2) ①应按照设计在各区域分别设施“注意防尘”和“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和“戴护耳器”,“当心中毒”和“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②告知卡增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内容。 (3) 与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可以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中的内容进行。 (4) 建议针对存在职业性中毒、中暑风险,制定中毒、中暑的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要进行定期演练,保证应急能动性。 (5) 更换喷漆房底部过滤设施,保证喷漆房处于微负压,并保证在设计参数范围内运行。 (6) 对超标的作业场所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进行治理,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并监督人员正确、有效佩戴。 (7) 喷漆室、储漆室设置毒气体报警仪,并应将报警值调至10mg/m3以下。 (8) ①为人员配备的足够数量的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保证其防护性能满足要求;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的管理、监督、检查(尤其高噪声场所防噪声耳塞、粉尘场所防尘口罩的佩戴),保证其防护效果。③制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防护用品发放数量、周期等,尤其要完善防噪声耳塞的配备)。 (9) 喷漆、储漆、调漆区域设置洗眼器。 铆焊车间设置移动式集气除尘系统。 |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