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河南少林特材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河南省登封市阳城开发区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张经理 | ||||
项目名称 | 河南少林特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用人单位是一家以生产加工、销售刚玉磨料、耐火材料、冶金辅料三大系列的科技型、环保型、综合型企业。公司下辖3个生产加工分厂(一分厂、二分厂、三分厂),拥有若干国内先进的电熔熔炼炉以及多条生产加工线(含配套除尘设备);评价范围为用人单位现有的一分厂、二分厂、三分厂以及辅助生产生活设施 | ||||||
项目组人员 | 张尔益、胡潇泊、韩静宜 | ||||||
现场调查人员 | 张尔益、胡潇泊 | 调查时间 | 2021.11.01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张经理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胡潇泊、田凯、赵昆南、张现增、刘东晖、胡俊峰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1.11.04~11.06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张经理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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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锰及其化合物、臭氧、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计)、一氧化碳、氧化钙、噪声、工频电场、紫外辐射。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 (1)用人单位在总体布局、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方面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辅助用室、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等方面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用人单位建筑卫生学、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2)总粉尘浓度检测结果显示,一分厂铲车工、三分厂冶炼工接触总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出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他工种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各工作地点短时间接触浓度显示除一分厂下料铲车,二分厂冶炼炉、破碎机,三分厂熔炼炉三楼下料处、熔炼炉二楼短时间总粉尘浓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外,其余地点均符合。 (3)本次对用人单位接触噪声作业的工种及工作场所定点噪声强度进行了测量。结果显示:一分厂冶炼工、包装工,二分厂包装工,三分厂吹球料工接触噪声的40小时等效声级超出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他工种接触噪声的40小时等效声级均符合要求;三分厂破碎工接触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超出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外,其他工种接触噪声的8小时等效声级均符合要求;定点噪声测量显示一分厂破碎机、包装处,二分厂破碎机、包装处,三分厂熔炼炉下料口、吹球料处、破碎机、破碎包装处等设备噪声强度超过85dB(A),主要为设备自身运转产生的机械性噪声。 (4)用人单位作业人员接触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计)、臭氧、氧化钙、一氧化碳浓度、工频电场强度及紫外辐射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5)用人单位在2021年05月23日~2021年05月24日委托郑州新华卓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门诊部针对68名作业人员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交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查结论显示1人职业禁忌证、2人需进行复查,但用人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处理。 (6)用人单位设置有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但个别工作地点的有害物质浓度仍然不符合要求。 (7)用人单位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配备有个体防护用品,但部分作业人员未进行正确佩戴。 (8)用人单位一分厂及二分厂未设置浴室,二分厂卫生间为旱厕。 建议: (1)要求各分厂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并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配备相适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其有效性; (3)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用人单位应针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人员根据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严格按要求针对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异常人员根据医生建议进行复查; (4)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及本单位制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将禁忌症人员调离岗位; (5)建议用人单位依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持续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等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人持续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用人单位应根据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并保存演练记录; (6)用人单位应以劳动合同告知的形式,告知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存及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7)用人单位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记录留档备查; (8)用人单位应在工作场所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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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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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少林特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发布日期:2022-01-15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