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青海弗迪实业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
青海省海东市工业园临空经济区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刘生利18009778874 | ||||
项目名称 | 青海弗迪实业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扩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项目简介 | 青海弗迪实业有限公司是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公司下属公司,在青海省注册时间为2016年7月,位于青海省海东市工业园临空经济区。主要进行锂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建设单位已建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建设项目,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建设1号厂房、2号厂房、喷雾车间。建设项目购置主要设备 108 台(套)。全部利用现有厂房新增生产线并对原部分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无新增用地和建筑面积,新建焙烧生产线、包装线及配套的空分制氮设备;新建配料线、粗磨线、细磨线及配套纯水系统、配电系统;新建喷雾干燥生产线。购置砂磨机、喷雾机、辊道炉、气流粉碎机、空压机、制氮机等主要设备108台(套)。拟新增一线生产员工49人,拟定女职工人数0人。 | ||||||
项目组人员 | 贾鹏凯、张冰洁、喻江丽 | ||||||
现场调查人员 | 贾鹏凯 | 调查时间 | 2021.11.20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刘生利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其他粉尘(碳酸锂、磷酸铁、葡萄糖、磷酸铁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甲烷、噪声、高温等。 不涉及检测结果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主要评价结论: (1)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第5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建设项目属于“C398制造业-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采取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预计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主要建议: 5.1 个体防护用品补充措施 (1)建设项目投产后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适当调整。 (2)认真开展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明确其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掌握其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品的正确使用等,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3)加强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切实起到保护工人健康的作用。 5.2 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 (1)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完善工作场所进气和排气装置的位置、数量、规格参数等,合理进行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明确放散气体的排出区域及排风量,供给工作场所的空气建议直接送至工作地点。 (3)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明确除尘器密闭罩进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 (4)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所排出尾气以及由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浓度较高的有害气体应通过净化处理设备后排出;直接排入大气的,应根据排放气体的落地浓度确定引出高度,使工作场所劳动者接触的落点浓度符合GBZ2.1的要求,还应符合GB16297和GB3095等相应环保标准的规定。 5.3 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和建议 5.3.1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体检内容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确定。 5.3.2 职业卫生档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设单位应当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3.3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检测 (1)购置现场监测设备,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3.4 职业卫生培训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妥善保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5.3.5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中针对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每项职业病防治投入详细列支。 5.4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的措施建议 (1)建设单位在分包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建设单位应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防护用品的发放、佩戴、使用情况,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防止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绝缘鞋、防毒面具、耳塞等)。 (3)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应进行严格的监管,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5.5 外委作业补充措施和建议 对于外包或外委内容,应明确双方职业病防治责任,对承包方作业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护工作进行监督,保护劳动者健康。 5.6 对后续工作的建议 (1)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2)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5.7 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议 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
青海弗迪实业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扩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发布日期:2021-12-25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