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河南省中牟县官渡镇人民路1号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季绍坤 | ||||
项目名称 | 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
项目简介 | 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3日,企业位于河南省中牟县官渡镇人民路1号,厂区总用地面积为117936.25 m2,本项目用地面积55417.23 m2,建筑面积57246 m2。 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制药企业,其中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占51%的股份,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占49%的股份。公司是从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于1995年3月,注册资金2207万元,其前身是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金港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共同合资组建的现代化制药企业,2003年成国家卫生部最早批准生产头孢他啶原料药7大巨头之一。2011年2月头孢粉针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2010年11月头孢原料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目前,公司产品中含国家甲类医保目录药物16个,乙类医保目录药物18个,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11个。公司主要产品注射用头孢噻肟钠、注射用头孢他啶等系列规格产品在历次抽检中,合格率达100%。公司拥有庞大的市场网络,有3个具有GSP资质的省级医药销售公司,市场覆盖全国21个省市。 用人单位劳动定员120人,主要采用三班二运转和常白班工作制相结合,年工作30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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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人员 | 侯艳红、段卫杰、丁春迎等 | ||||||
现场调查人员 | 侯艳红、丁春迎 | 调查时间 | 2021.11.15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季绍坤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侯艳红、段卫杰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1.11.23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季绍坤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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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用人单位重点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1)化学因素:一氧化碳、硫化氢。 (2)物理因素:高温、噪声。 检测结果: 1化学因素检测结果 本次测量结果显示,用人单位作业人员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2 噪声测量结果 本次测量及计算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噪声的8h等效连续A声级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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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毒物:本次测量结果显示,用人单位作业人员接触毒物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本次测量及计算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噪声的8h等效连续A声级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建议 针对本次现场调查和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夏季高温季节为作业人员发放清凉含盐饮料,工作场所配备藿香正气水等解暑药品,并适当减少作业人员接触高温的作业人时间。 2、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定期检查除尘器滤袋的使用情况,确保防护设施有效运行,除尘设备应尽可能采取与主体设备自动联锁措施,如无自动联锁措施,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先开防毒设备,后开生产设备;先停生产设备,后停防毒设备”的操作规程。 3、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其中应包括《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危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培训人员应包括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培训应做好记录工作,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4、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严禁职业禁忌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患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 5、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及管理,为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防噪耳塞,为接触毒物的作业人员配备防护用品,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并做好维护和定期更换。 6、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7、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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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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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发布日期:2021-12-15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