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鸿富胜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王胆 | ||||
项目名称 | 鸿富胜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年维修112万部iPhone系列产品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项目简介 | 鸿富胜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成立于2015年10月28日,属于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企业,由中坚企业有限公司和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建设,位于航空港实验区(综保区)新港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智能终端手机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雪。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鸿富胜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拟租赁航空港实验区(综保区)新港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智能终端手机产业园20号楼建设“年维修112万部iPhone系列产品项目”。 | ||||||
项目负责人 | 冯东方 | ||||||
现场调查人员 | 张冰洁、贾鹏凯 | 调查时间 | 4月1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王胆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张冰洁、贾鹏凯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4月8~10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王胆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噪声:本次测量结果显示劳动者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噪声测量结果显示各工作地点噪声强度均未超过85dB(A)。高频电磁场: 本次测量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各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电磁辐射:设备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最大值约为0.43mSv,远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中规定的对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有效剂量限值20mSv。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1)当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方面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正常生产后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正常生产后预计各工种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各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人员接触X射线的年有效剂量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3)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及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危害程度,综合判断该建设项目属于“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较重项目进行管理。 (4)在将来的正常生产过程中,建设项目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1)建议为X-ray室操作人员配发相应的铅衣、铅围领、铅帽、铅手套等个体防护用品。(2)建议加强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切实起到保护工人健康的作用。(3)建议加强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使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物品。(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方面:建议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后30个工作日内向郑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5)职业卫生档案方面:建议建设单位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按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建议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管理。(6)建设单位应在投产运行后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7)建议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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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
鸿富胜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年维修112万部iPhone系列产品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公开信息
- 发布日期:2019-07-15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