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河南天润管道销售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
周口、漯河、驻马店西平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李英杰 | ||||||||||||||||||||||||||||||||||||||||||||||||||||||||||||
项目名称 | 河南天润管道销售有限公司周口-漯河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项目简介 | (1)项目规模 周口-漯河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干线设计输气量为5×108Nm3/a,设计压力为6.3MPa,线路全长约101km,管径为610×12.7mm。 支线设计输量为1.32×108Nm3/a,设计压力为6.3MPa,线路全长约2.0km,管径为323.9×9.5mm。 (2)项目装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 输气干线从位于漯河市的漯河首站起点,输送天然气至位于周口市淮阳县的周口东分输站,线路长度约101km,沿线设置漯河首站、西平分输站、1#、2#、3#监控阀室及周口东分输站(已建李集分输站改造); 输气支线从干线的2#监控阀室作为起点,输送天然气至位于周口市的周口西分输站,线路长度约2.0km,设置周口西分输站。 (3)岗位设置及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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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许盈盈 | ||||||||||||||||||||||||||||||||||||||||||||||||||||||||||||||
现场调查人员 | 许盈盈、马会涛 | 调查时间 | 2019.5.16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李英杰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输送气体和现场职业卫生学的调查,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及劳动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甲烷、噪声、高温、低温。生产过程中最可能发生的职业病为进入闸阀井可能发生缺氧窒息及急性中毒,夏季高温、冬季低温天气进行管线巡检露天作业可能发生职业性中暑、冻伤等。 检测结果:不涉及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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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主要评价结论: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判定该用人单位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业,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结合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预期及作业人员作业方式,判定该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项目。 (2)建设项目采取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预计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主要建议: 1、职业卫生档案补充措施 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档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2、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补充措施 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参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等的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培训、使用、报废等进行规定,并明确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的发放周期、型号、数量等内容。 3、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培训、教育、告知 1)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结合建设项目生产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内容,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2)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应该包括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2)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建设项目在投入运行前,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如从现有人员中调配,应做好转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警示标识 建设项目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及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职业卫生档案补充措施 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档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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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
河南天润管道销售有限公司周口-漯河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公开信息
- 发布日期:2019-07-15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