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石油化工总厂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
河南省濮阳市柳屯镇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韩璐
|
项目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石油化工总厂催化裂解尾气回收10万吨年液体CO2装置改扩建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项目简介
|
建设项目为扩建项目,设计回收液体CO210万吨/年。简要工艺:催化裂解尾气经余热锅炉利用余热,再经脱硝脱硫净化后,进入二氧化碳回收单元,尾气中的二氧化碳经回收、压缩、干燥、液化得到液体二氧化碳。脱硝使用液氨,脱硫使用氢氧化钠,二氧化碳回收使用乙醇胺,干燥采用分子筛,冷凝液化使用液氨。
|
项目负责人
|
王艳娇
|
现场调查人员
|
王艳娇、马会涛
|
调查时间
|
2016.2.18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韩璐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王艳娇、 马会涛、胡明立等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16.3.3-
2016.3.5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韩璐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检测结果显示原料气净化单元反应外操工、辅助单元空压工和一循环水工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工人配发有防噪声耳塞,佩戴后实际接触噪声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其他工种接触氨、乙醇胺、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噪声、高温的浓度或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1)该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和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氨、乙醇胺、氢氧化钠、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噪声、高温、低温。
(2)建设项目是对催化裂解尾气的治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认为该建设项目属于“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中的“大气污染治理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无大气污染治理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参考固体废物治理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价结论,综合分析认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较重。
(3)当前建设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辅助用室方面能满足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在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方面有个别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在今后工作中需逐步完善。
(4)建设项目正常生产后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正常生产后原料气净化单元反应外操工、辅助单元空压工和一循环水工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工人配发有防噪声耳塞,佩戴后实际接触噪声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其他工种接触氨、乙醇胺、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噪声、高温的浓度或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
(5)在将来的正常生产过程中,建设项目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主要建议:(1)加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生产现场进行维护保养、打扫卫生等长时间作业过程时的监督管理。
(2)建设单位应配置检测设备,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高毒物质氨的监测最少每月一次。
使用的日常监测设备应注意校正和维护,保证设备检测性能的完好和数据准确。
(3)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4)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建议增加的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如下:氨压缩机处增加噪声、必须戴护耳器,二氧化碳回收装置处增加乙醇胺告知卡,空压机房内外增加噪声有害,锅炉旁增加注意高温、注意通风,锅炉房引风机、循环水泵处增加噪声有害、必须戴护耳器。
(5)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根据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进行相应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内容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
(6)在生产现场进行维护保养、清洁、检维修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不同佩戴好相应防护用品。在高噪声场所作业时佩戴防噪声耳塞,可能接触氢氧化钠、乙醇胺等对皮肤、眼睛有刺激性的物质时佩戴防护手套、防护眼镜。
维护、检修涉氨设施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防护措施。维护、检修时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有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识。
(7)根据实际情况,改善锅炉控制室和催化裂化中控室的照明。
(8)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30日内,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的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