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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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捷士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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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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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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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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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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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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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捷士化工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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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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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捷士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西侧。该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主要生产销售烟用香精、香料,使用原料为杨梅,每年约消耗杨梅2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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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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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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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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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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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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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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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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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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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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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立、贾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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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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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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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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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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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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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生产车间锅炉工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锅炉加料口、锅炉控制室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超限倍数计算值均符合国家职业标准限值的要求。
毒物:一氧化氮: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锅炉工接触一氧化氮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工作场所短时间浓度超限倍数计算值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二氧化氮: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锅炉工接触二氧化氮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工作场所二氧化氮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生产车间萃取工、锅炉工接触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强度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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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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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粉尘检测结论:本次检测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生产车间锅炉工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锅炉加料口、锅炉控制室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超限倍数计算值均符合国家职业标准限值的要求。
(2)毒物检测结论:
一氧化氮: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锅炉工接触一氧化氮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工作场所短时间浓度超限倍数计算值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二氧化氮: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锅炉工接触二氧化氮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工作场所二氧化氮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噪声测量结论: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生产车间萃取工、锅炉工接触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强度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52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等的有关规定,对接触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及职业病病人。
(2)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存在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地点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职业危害告知卡。
(3)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对于职业卫生档案分类保存;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合同中应增加职业危害告知内容: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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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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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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