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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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峰五洲人造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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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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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五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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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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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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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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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峰五洲人造板有限公司年产15万m3中(高)密度纤维板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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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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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总投资25000.00万元,年产15万m3中(高)密度纤维板。总定员207人,现场工作人员153(正式员工80人,外委人员73人),管理及后勤人员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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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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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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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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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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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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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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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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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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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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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娇、胡明立、马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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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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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9 ~2015.4.11,2015.5.18 ~201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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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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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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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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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检测结果:本次共检测该建设项目接触粉尘作业的工种15个,其中削片车间辅助工、热能车间辅助工、砂光车间质检工、砂光车间辅助工、热压车间后处理操作工、生产车间清洁工6个工种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分别为3.4mg/m3、3.1mg/m3、3.2mg/m3、3.7mg/m3、5.1mg/m3、7.7mg/m3,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3mg/m3)的要求,其余9个工种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本次共检测该建设项目粉尘工作地点31个,其中1#削片机旁、边料拾取处、翻板机处3个工作地点粉尘超限倍数计算值分别为2.6、6.3、3.5,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超限倍数要求;其余28个工作地点粉尘超限倍数计算值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甲醛检测结果:本次检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甲醛工作地点共13个,其中热压车间热压进料处、热压车间木板切割处、热压车间后处理操作室、砂光车间质检区4个工作地点甲醛最高浓度分别为0.728mg/m3、1.687mg/m3、0.609mg/m3、0.588mg/m3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0.5 mg/m3)的要求,其余9个工作地点甲醛最高浓度均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氨检测结果: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该建设项目劳动者接触氨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在工作地点氨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氢氧化钠检测结果:本次检测该建设项目2个产生/存在氢氧化钠工作地点,各工作地点氢氧化钠最高浓度均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检测结果:本次检测该建设项目接触噪声工种18个,其中削片车间辅助工、热能车间辅助工、砂光车间辅助工、生产车间清洁工4个工种接触噪声8h等效连续A声级强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14个工种接触噪声8h等效连续A声级强度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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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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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现场职业卫生学的调查,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甲醛、氢氧化钠、氨、噪声、高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判定建设项目属于“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中的“人造板制造—纤维板制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判定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通过研读建设项目有关资料,结合现场检测数据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从职业病防护角度考虑: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控制效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议:
1、削片机设置收尘装置;
2、树皮、木片输送皮带密封;
3、及时清理设备、地面积尘;
4、加强设备检维修,防止因为设备密闭不严发生漏料现象;
5、翻板机处设置隔尘挡板,防止粉尘逸散;
6、锯边机边料输送皮带密封,并设置排风系统;
7、热压车间及砂光车间增加机械通风设施;
8、后处理操作室设置通风换气系统,进风口设置于车间外空气清洁区;
9、将噪声较大设备用隔声、吸声材料进行密封;
10、建设单位应配置专人负责工作场所的粉尘、甲醛、氨、噪声的日常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11、在办公区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12、在甲醛罐区、热压车间等存在甲醛的工作场所甲醛公告栏里增加职业接触限值(MAC=0.5mg/m3)、检测结果及检测日期;
13、在削片车间、热能车间等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粉尘公告栏里增加木粉尘职业接触限(CTWA=3mg/m3)、检测结果及检测日期;
14、在削片车间、砂光车间等存在噪声的工作场所噪声公告栏里增加噪声接触限值(85dB)、检测日期。
15、加强外委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职业卫生培训等。
16、为热压车间、砂光车间劳动者配发防尘毒的防护用品,其中防毒防护用品过滤元件应当为防有机气体的元件。
17、建设单位应组织未进行高温体检的劳动者增加针对高温的体检项目。
18、建设单位在后期的工作中还应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新入职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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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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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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