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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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赛孚保温材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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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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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古须路与大河路交叉口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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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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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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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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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赛孚保温材料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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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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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赛孚保温材料厂位于郑州市古须路与大河路交叉口路南,是新型保温材料生产厂家,专业从事XPS挤塑保温隔热板的生产、销售及系统的研制和开发,引导建筑节能事业走向深入。公司拥有先进的 TY135-150XPS挤塑生产线、TY-1泡沫造粒机。为适应市场的需求,在原机械设备的基础上,通过改进调整研制出性能更优良的挤塑泡沫板生产设备并投入批量生产,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供不应求。其中挤塑泡沫保温板生产能力为5000m3/a,并能根据客户需求生产不同规格型号的适用产品。目前公司有员工20人,其中生产工人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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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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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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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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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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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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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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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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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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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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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丹丹、马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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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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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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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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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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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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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检测结果:本次共检测接触粉尘作业的5个工种,各工种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氟化氢检测结果:2个工作地点的氟化氢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氟化物检测结果:本次共检测2个工作地点的氟化物,并计算横切锯机成型工接触氟化物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结果显示成型工接触氟化物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检测结果:本次共检测接触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作业的3个工种,各工种接触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检测结果:本次共测量接触噪声作业的5个工种,其中上料工、横切锯工、废料工接触噪声8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上料工、成型工、制粒工接触噪声8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测量结果显示,横切锯机成型处、横切锯机处、制粒机旁、切粒机旁、废料回收入口处噪声强度超过85dB(A)。噪声频谱分析显示:其中横切锯机、切粒机、制粒机旁噪声主频率分布在500Hz,属于中频噪声,易引起语频听力损失;横切锯成型处噪声主频率主要分布在1KHz,属于高频噪声,易引起高频听力损失,废料回收入口处噪声主频率主要分布在250Hz,属于低频噪声,易引起低频听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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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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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本次共检测接触粉尘作业的5个工种,各工种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氟化氢:2个工作地点的氟化氢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氟化物:本次共检测2个工作地点的氟化物,并计算横切锯机成型工接触氟化物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结果显示成型工接触氟化物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本次共检测接触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作业的3个工种,各工种接触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本次共测量接触噪声作业的5个工种,其中上料工、横切锯工、废料工接触噪声8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上料工、成型工、制粒工接触噪声8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测量结果显示,横切锯机成型处、横切锯机处、制粒机旁、切粒机旁、废料回收入口处噪声强度超过85dB(A)。噪声频谱分析显示:其中横切锯机、切粒机、制粒机旁噪声主频率分布在500Hz,属于中频噪声,易引起语频听力损失;横切锯成型处噪声主频率主要分布在1KHz,属于高频噪声,易引起高频听力损失,废料回收入口处噪声主频率主要分布在250Hz,属于低频噪声,易引起低频听力损失。
根据现场调查分析其接触噪声超标主要原因为:1、设备本身运转产生较大强度的机械性噪声。2、作业工人接触噪声时间较长。
高温:本次检测三个工作地点的高温,并计算上料工、横切锯成型工接触高温WBGT指数,结果显示均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根据现场调查和岗位分析其接触高温超标主要原因为:1、生产车间通风不良,产生的高温气体不能及时排出,2、作业人员接触时间较长。
建议:
针对本次现场调查和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磨粉机、上料机、横切锯机、制粒机、切粒机等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并通过减少作业人员接触噪声的时间等,减少噪声危害。
(2)加强生产车间的通风、高温季节通过增加工作班制或缩短工作时间等,减少作业工人接触高温的作业时间,减少高温危害。
(3)定期组织职业卫生相关培训,培训人员应包括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培训应做好记录工作,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4)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严禁职业禁忌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患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
(5)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及管理,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并做好维护和定期更换。
(6)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7)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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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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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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