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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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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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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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西郊,化安路以西、石化路以北、中原大化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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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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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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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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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2×210MW机组烟气脱硝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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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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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模:建设项目实施脱硝改造后每年减排氮氧化物5148吨,使1#机组锅炉和2#机组锅炉出口NOX浓度由400~550mg/Nm3和800mg/Nm3,至少降为100mg/Nm3,实现脱硝效率不低于82%。
投资规模: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5000万元,国内银行贷款5000万元。
生产和辅助装置主要工程内容:该建设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其主要建设内容包含氨站、1#SCR反应器、2#SCR反应器及其辅助设施改造等;辅助设施改造包含电气系统和热控系统以及原有空预器、引风机的技术改造。
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公用工程主要为电力、蒸汽、仪表空气、吹扫氮气等。除了氮气由氮气瓶供应外,其余公用工程均来自于现有工厂。
劳动定员及生产班制:建设项目竣工运行后,脱硝系统的运行管理纳入目前的集控运行管理系统,脱硝系统的监盘和巡检由原锅炉监控工(5人)和锅炉巡检工(10人)负责。建设项目生产装置连续运转,年操作时间为6000h/a。建设项目采用五班四运转制,每班工人工作时间6小时。
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建设项目依托建设单位现有管理体系,建设单位成立有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设有1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设单位制定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规定,对建设项目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为工人配发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申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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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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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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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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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盈盈、侯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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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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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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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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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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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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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盈盈、方希景、朱艳秋、靳永芬、郑朝晖、喻江丽、李云龙、吴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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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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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8~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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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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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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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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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煤尘、矽尘、其他粉尘)、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噪声、高温。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测量结果显示建设项目各工作场所氨、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噪声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设项目部分工作场所总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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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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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通过研究建设项目有关资料,结合现场检测数据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后认为建设项目当前职业病防治情况基本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基本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在给建设单位提出存在问题、补充措施与建议后,建设单位积极整改。在建设单位按照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补充措施与建议和其他相关建议整改后,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正常运行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各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暴露水平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补充措施和建议:
(1) 加强设备管道的密闭性,定期检查设备的密闭性,发现泄漏及时维护。
(2) 定期打扫工作场所,防止二次扬尘。
(3) 建议建设单位根据锅炉巡检工的需要发放防尘口罩,即将防尘口罩的发放周期改成n个月1个,n为根据作业人员需要取用。
(4) 制定针对氨中毒的应急救援预案。
(5) 设置专人保管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建立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压力不足时,及时充气,并在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上记录。
(6) 在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中增加氨气中毒的危害辨识。
(7) 在氨站增加液氨安全技术说明书。
(8)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设置氨危害告知卡,在告知卡上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检测结果和检测日期。
(9)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增加体检项目,如神经系统常规检查、血糖、纯音听阈测试(电测听)或胸部DR片和肺功能。
(1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48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1) 继续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与管理,落实责任制,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和维修检测记录,确保防护设施运行有效。
(12) 完善外包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保存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包括施工过程中涉及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等方面的资料。
(13) 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将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分为:(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其他相关建议
(1)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48号)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第二十条 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48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48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继续加强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应急救援演练,确保作业人员都能正确、熟练的使用各类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施。
(6)建议建设单位安装带有声光报警的氨气检测仪,以便作业工人尽早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4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规范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严格审查外委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资格及能力,在外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严格要求外委单位按照要求规范其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外委单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人员健康教育培训记录等职业卫生资料,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完成后及时提交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8)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佩戴、管理、检查和奖惩制度,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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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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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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