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洛阳华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建设项目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工业产业聚集区龙凤路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魏工
|
项目名称
|
洛阳华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绿色生物制造产业育成中心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项目简介
|
洛阳华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绿色生物制造产业育成中心项目位于洛阳工业产业聚集区龙凤路,占地58亩。项目通过建设厂房、研发楼等共计约3.8万平方米,购置发酵罐、转化罐、膜设备、脱色罐、结晶罐、蒸发器、液相色谱仪、旋转蒸发仪、均质机等生产设备、研发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实现年产1000吨非天然氨基酸、手性中间体等产品的生产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洛阳华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绿色生物制造产业育成中心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
项目负责人
|
毛春丽
|
现场调查人员
|
刘松柏、张涛
|
调查时间
|
2016.08.25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魏工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建设项目建成后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毒物(主要包括粉尘(其他粉尘)、氨、异丙醇、异丙胺、氢氧化钠、盐酸、硫酸、乙酸异丙酯、正庚烷、甲醇、丙酮、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等。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
在后续设计和建设中,建设项目在采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本评价报告中阐述的防护措施后,预计建设项目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够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设项目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集中/单独布置各机泵、混料机、破碎机等产生噪声强度较大的设备;混料过程中包装工应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和防噪声耳塞。
(2)在贮罐区设置围堰及泄险沟;
(3)转化工段和膜工段尽量与其他工段进行有效的隔离;
(4)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的相关要求在氨气储罐、异丙醇储罐、6吨发酵罐、20m3转化车间转化罐、10m3、5m3转化车间杜鲁特为手性中间体转化罐等相应阀门处设置氨报警器;30m3转化车间羟基丁酸钠转化罐相应阀门等处设置甲醇报警器;在异丙醇储罐阀门等处设置异丙醇报警器;
(5)工作场所高处醒目位置设置风向标;
(6)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为相应工种配发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详情见下表;
(7)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10m3、5m3转化车间、20m3转化车间、发酵车间、动力中心车间应设分别浴室、更/存衣室和盥洗水龙头,其中浴室中淋浴器2~3个,存/更衣室中便服室、工作服室按照同室分柜存放设计,盥洗水龙头个1个;仓库、30m3转化车间和化验室设置集中浴室,车间分别设存/更衣室、盥洗水龙头,其中浴室中沐浴器3~4个,更/存衣室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盥洗水龙头各1个;厂区应设厕所,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其中男厕所至设蹲位2~3个、小便器2~3个,女厕所设蹲位1~2个。
(8)建设项目建成后应设置的警示标识、告知卡见F表6-1。应在办公区域和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9)建设项目应在下一步设计工作中将其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概算单独列支,并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警示标识及告知卡、应急救援设施、作业人员培训、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等。
(10)以后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以下制度: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11)化验室操作台设置通风柜。
(12)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在下一步工作中逐步建立并完善建设项目及建设单位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1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的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及时更新、及时完善,使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持续完善优化。
(14)在以后的设计、建设、验收过程中,应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15)建设项目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之后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自身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18条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7)项目建成后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18)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将工程建设承包给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并在承包合同中注明承包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
|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