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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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西区水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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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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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荥阳市康泰路与织机路交叉口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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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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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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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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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垌水厂及管网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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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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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垌水厂及管网工程项目位于荥阳市康泰路与织机路交叉口西南角,由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郑州西区水务有限公司承建。罗垌水厂的建设投运大大缓解的了荥阳市城区、郑州市西部城区及郑州宜居健康城城区规模不断扩大带来的供水设施严重滞后问题,同时增加了荥阳和郑州供水系统联络,实现水资源共享和互补,设计城市供水能力为16万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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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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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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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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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玉江、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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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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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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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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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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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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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玉江、胡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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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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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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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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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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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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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硫酸、氯气、盐酸、噪声等
毒物:本次检测了该建设单位各单元毒物的种类共计3种,其中硫酸接触硫酸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及其工作地点硫酸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各采样点氯气、盐酸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物理因素:本次测量结果显示生产控制工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工作场所/设备噪声强度检测结果显示V型滤池进行3段6~7min的气洗、气水混洗、水洗时,反冲洗水泵、罗茨鼓风机、V型滤池处噪声强度超过85(A),频谱分析显示主频率为1~4kHz,为高频噪声;此外送水泵房送水泵处噪声强度超过85(A);频谱分析显示主频率为1kHz,为高频噪声,其它工作场所噪声强度均小于8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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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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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1)该建设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和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硫酸、氯气、盐酸、噪声。
(2)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该建设项目属于“三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自来水生产和供应”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
(3)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根据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危害因素性质、建设项目作业特点等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见下表。
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
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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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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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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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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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氯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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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药间、加氯间、脱水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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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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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通风排毒措施,洗眼冲淋等应急救援设施;重视通风排毒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可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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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控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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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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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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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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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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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前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措施、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满足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采取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方面有个别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在今后工作中需逐步完善。
(5)建设项目正常生产后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检测期间建设项目净水处理量为设计负荷的50 %左右,根据本次检测结果,预计建设项目正常生产后作业工人接触硫酸、盐酸、氯气、噪声的浓度或强度仍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6)在将来的正常生产过程中,建设项目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持续关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工人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注重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及时为工人更换失效、损坏的防护用品。
(2)持续关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可靠有效;发现设备故障及时维修。
(3)重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切实安排培训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持续关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进展,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的相关要求,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
(5)重视劳动者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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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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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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