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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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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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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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州市水磨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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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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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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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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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350MW热电机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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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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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位于河南省林州市水磨山村。林州是红旗渠的故乡,是红旗渠精神的发祥地,位于太行山东麓,晋、冀、豫三省交界处,公司规模为2×350MW级热电机组,总装机容量700MW,用人单位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三方出资建设,于2007年11月19日签订了出资协议,出资比例为80%、15%和5%。该用人单位建设两台机组,首台机组于2011年8月投产,第二台机组于2011年11月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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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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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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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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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丹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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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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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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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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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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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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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丹丹、马会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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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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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
20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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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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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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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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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氨、肼、硫酸、盐酸、氢氧化钠、二氧化氯、噪声、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输煤单元皮带工、推煤机司机,机炉电单元机炉电巡检工、脱硫除灰渣单元脱硫除灰渣巡检工接触总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他3个工种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共检测51个工作地点的总粉尘浓度,其中12个工作地点粉尘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他39个工作地点粉尘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机炉电巡检工接触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及各工作地点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机炉电巡检工、化水巡检工接触氨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及工作地点氨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各采样点盐酸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化水巡检工接触二氧化氯、肼(联氨)8h时间平均浓度及工作场所二氧化氯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各工作地点氢氧化钠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化水巡检工、机炉电巡检工接触硫酸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及其工作地点硫酸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机炉电巡检工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工种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共检测用人单位3个工作地点的工频电场强度,检测结果显示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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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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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结论:
(1)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用人单位厂区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生产—火力发电。结合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检测结果综合分析,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严重”的用人单位。
(2)根据对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结合现场检测数据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后认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现状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在严格采纳并落实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主要建议:1、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加强输煤皮带水喷淋设施的定时喷淋水,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减慢输煤皮带的运行速度,若条件允许,缩短皮带长度,减少皮带运行中因皮带振荡产生的扬尘,减少粉尘在皮带廊的蓄积;加强推煤机驾驶室门和窗的密闭;增强地下工作场所新风量的补充,减少粉尘蓄积。
2、 职业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应组织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异常人员按时进行复查;用人单位必须将职业健康检查中建议调离原岗位的人员进行调离;用人单位在以后的工作中还应做到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噪声分布较广,主要集中在输煤单元、机炉电单元、脱硫除灰渣单元等,产生高噪声设备如碎煤机、筛分机风机、泵等,以上岗位或场所巡检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防噪耳塞,同时通过减少巡检时间等方式尽量减少工人接触噪声的时间,对接触噪声作业人员的听力须进行动态观察,发现职业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应及时换岗或调离。
3、 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车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防尘、防毒、防噪等个人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 、职业卫生管理:用人单位应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禁劳动者未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工作场所;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指定专人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用人单位在后期工作中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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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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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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