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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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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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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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栾川县钼都路与滨河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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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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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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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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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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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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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是永煤集团和栾川县政府于2005年5月共同注册成立,属于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陆仟万圆整,是集钼“采、选、焙炼、冶炼、深加工”一体化的大型钼企业。龙宇钼业位于洛阳市栾川县滨河路与钼都路交叉口,下设南泥湖矿山、小庙岭选矿和销售三个分公司,拥有南泥湖钼矿区3.9753平方公里的采矿权。采矿生产工艺:钻孔、爆破、铲装、汽车运输;选矿厂工艺流程大致分为矿石破碎、球磨浮选、精矿脱水和尾矿排放。原材料是钼矿石,产品是钼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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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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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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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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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菲、白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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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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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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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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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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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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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菲、白勇鹏、张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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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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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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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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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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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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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化学因素:钼及其化合物、盐酸、硫酸、一氧化碳;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电离辐射。
检测结果:钻机司机、开票员、监票员、装载机司机、道路维护工、推土车司机、上料工、破碎机操作工、胶带输送机操作工、原矿皮带工等10个工种接触粉尘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出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要求;
潜孔钻司机室、装载机司机室、露天矿山现场、推土车司机室、上料工值班室、圆锥破碎机、1号皮带、2号皮带、3号皮带、4号皮带、5号皮带、6号皮带、7号皮带、8号皮带、9号皮带、10号皮带、11号皮带、12号皮带、13号皮带、0号皮带中、0号皮带尾等工作地点短时间接触浓度超出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要求。
胶带输送机操作工、原矿皮带工、球磨工接触噪声的8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要求。
定点噪声强度测量结果显示,潜孔钻司机室、鄂破机上料处、0号皮带头、0号皮带尾、圆锥破碎机、空气压缩机、变频可调式振动给料机、2号皮带头、4号皮带尾、球磨机、空气压缩机、离心鼓风机、干燥机等处噪声强度大于8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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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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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价结论: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属于“一:采矿业 第四项: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3: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
用人单位采取了防尘、防毒、防噪声和振动、防暑降温、防工频电场等职业病防护措施,且防护效果良好、有效。在采取个体防护后,各岗位接触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满足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各岗位接触粉尘的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均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可以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2、建议:
用人单位辐射源外围周围剂量当量率根据GBZ125-2009《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第4.7条表1的规定,0#皮带核子秤、5#皮带核子秤、12#皮带核子秤、3#皮带核子秤、再磨机给矿浓度计、再磨机溢流浓度计、1#磨机给矿浓度计、2#磨机给矿浓度计、粗三溢流浓度计、立磨机给矿浓度计、15米浓度池给矿浓度计、30米浓密池底流浓度计、2#60米高效浓密池底流浓度计、分析仪探测器的场所适应性为“对人员的活动范围不限”。粗四溢流浓度计、精一溢流浓度计、18米浓密池底流浓度计、1#60米高效浓密池底流浓度计的场所适应性为“在距源容器的1m区域内很少有人停留”。
在采矿厂机修车间墙壁下部设置排风扇,或设置移动式除尘设施。
用人单位应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公告栏缺失,需补充设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公告栏。应在行政办公区、各生产厂房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补充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用人单位应进一步补充完善各作业场所告知卡的设置,如“粉尘告知卡”、“噪声告知卡”。
加强防尘口罩、防尘呼吸器和防噪声耳塞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其防护效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6]48号)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局令[2012]49号)有关规定,严格遵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及时安排需要复查的人员进行复查,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尘肺观察对象、听力损伤等)或职业病(尘肺、职业性耳聋等)患者到具有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存在职业禁忌应及时调离其所禁忌的作业岗位。
本次评价结束后,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原有档案内容。
建议用人单位每年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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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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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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