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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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鑫达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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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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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黄闸湾乡黄闸湾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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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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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永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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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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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鑫达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万吨石英砂生产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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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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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鑫达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万吨石英砂生产线建设项目,建于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黄闸湾乡黄闸湾村;主要工程内容包括3条制砂生产线及辅助设施;建设单位成立于2014年08月20日,法定代表人祁永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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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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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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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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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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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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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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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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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永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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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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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静宜、李云龙、方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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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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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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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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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永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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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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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噪声等
检测结果:2#生产线包装工接触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1#生产线包装工及驾驶员、2#驾驶员、3#生产线包装工及驾驶员、1#生产线包装处及上料处、2#生产线包装处及上料处、3#生产线包装处及上料处接触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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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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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结论:
(1)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该建设项目属于(五)非金属矿采选业中土砂石开采,“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建设项目。
(2)在将来的正常生产过程中,建设项目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主要建议:
1)合理安排工人作业制度,减少工人接触职业危害时间;现场作业或巡检时按照要求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加强日常监管和职业卫生培训。
2)建设项目应针对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配备相适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建议建设单位选用,噪声防护用品型号为3M1110子弹型带线耳塞,其SNR值为31(dB),佩戴后实际声衰减值为31(dB)×0.6=18.6dB。该建设单位各作业工人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最高为88.5dB(A),佩戴该型耳塞后作业工人实际接噪值可降至69.9dB(A)以下。
3)建设项目在发放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应做相应的记录,包括发放时间、工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名称、数量,领用人或代领人签字等内容。
4)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该建设项目卫生特征分级为三级,建设项目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建议建设单位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6)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以附件的形式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及时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应进行补签。
7)建议用人单位依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等职业卫生档案。
8)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规定的体检项目对接触粉尘、噪声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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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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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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