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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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锦溪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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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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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湖西乡后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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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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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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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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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锦溪石料加工有限公司骑马山饰面用花岗岩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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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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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始建于2005年7月,采矿权人陈长生,由漳浦县锦溪石料加工场经营,为个体经营户,经营场所位于漳浦县湖西乡后溪村。2013年10月,变更为漳浦县锦溪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09月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区位于漳浦县城73°方向,法定代表人陈长生,公司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许可经营项目为饰面用花岗岩开采及销售,用人单位现有员工32人。生产规模为0.6万m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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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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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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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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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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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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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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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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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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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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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李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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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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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0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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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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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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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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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总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浓度、噪声、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总粉尘浓度:除切割工、钻孔工、下料工及皮带运行工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外其余工种均符合;圆锯切割机、钻孔处及破碎下料口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呼吸性粉尘浓度:除切割工、钻孔工、下料工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外其余工种均符合;圆锯切割机、钻孔处及破碎下料口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除钻孔工、切割工外,其余各工种接触噪声8h等效连续A声级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测量结果显示圆锯切割机、钻孔处及破碎下料口噪声强度超过8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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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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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结论:
(1)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用人单位厂区属于“一 采矿业(五)非金属矿采选业”中的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结合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检测结果综合分析漳浦县锦溪石料加工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严重”的用人单位。
(2)根据对漳浦县锦溪石料加工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结合现场检测数据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后认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现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在严格采纳并落实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基本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主要建议:1、职业病危害因素方面
对接触粉尘、噪声超标作业人员和工作场所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型材切割过程中增加喷淋设施抑制粉尘扩散。②合理安排作业人员工作时间,以降低作业人员接触粉尘和噪声机会;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防护要求的防尘口罩和防噪耳塞;监督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时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③加强日常监管,要求作业人员进入工作现场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④设置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定期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浓度,并及时公布检测数据,确保日常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2、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用人单位应针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严格按要求针对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个人防护用品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为员工配发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防尘口罩的选用:根据现场采样浓度判断,钻孔工接触总粉尘浓度为3.5mg/m3(最高)超过国家接触限值要求;钻孔工接触呼吸性粉尘浓度为1.2mg/m3超过国家接触限值要求,所以建议用人单位针对接触粉尘作业岗位的工作人员配备防护因数为10的半面罩防尘口罩进行防护;
防噪耳塞的选用:各工种工作场所接触噪声A声级的结果,得出用人单位作业工人接触最高噪声为87.4dB(A),通常使用者佩戴护听器后实际接触噪声值在75~80dB(A)之间最为理想,因此可选择SNR值为13~21dB(A)的护听器;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测量结果显示最高噪声地点噪声结果显示为98.8dB(A),因此可选择SNR值为32~40dB(A)的护听器进入现场作业。为检维修作业的员工配备相适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4、职业卫生档案
建议用人单位依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制定并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等职业卫生档案。
5、职业病危害告知
用人的那位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有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及时公布有关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范意识并留档存底。
7、警示标识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立职业病危害相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8、关键控制点
通过现场调查、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分析,确定用人单位的关键控制岗位如下:
粉尘关键控制岗位:切割工、钻孔工、下料工及皮带运行工。
噪声关键控制岗位:钻孔工、切割工、破碎控制工。
9、用人单位下一阶段应开展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每年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每三年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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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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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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