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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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泊港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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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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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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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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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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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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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泊港工贸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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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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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泊港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租赁天津市静海县海洋机械加工厂车间,总占地面积2310平方米,公司主要生产农业大棚方管钢、光伏支架。年产镀锌产品3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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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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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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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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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李云龙、胡潇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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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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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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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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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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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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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胡潇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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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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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17~201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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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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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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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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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用人单位的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的调查,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和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氯化氢、氨、氧化锌、氯化锌、一氧化碳、高温、噪声。
检测结果:1)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酸洗槽工人接触氯化氢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2)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炉前工接触氨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各工作场所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3)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炉前工接触氧化锌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各工作场所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4)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炉前工接触氯化锌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各工作场所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5)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一氧化碳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各工作场所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6)本次测量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高温的时间加权WBGT指数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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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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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的判定,该用人单位所属行业为“二 制造业;(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4 钢压延加工”,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
建议:
1 职业病危害因素方面
对接触氯化氢超标作业人员和工作场所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加强酸洗槽的密闭程度,降低车间盐酸雾的浓度。
②加强酸洗槽南侧墙体吸风装置对盐酸雾的收集机净化处理,降低酸洗槽盐酸雾浓度。
③加强热镀锌车间的通风,在车间设置轴流风机。
④合理安排作业人员工作时间,缩短工人接触时间,以降低作业人员接触毒物、高温的机会,并且监督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时佩戴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护服、防噪耳塞。
2 个人防护用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为员工配发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该用人单位生产工艺过程存在盐酸、氨、氧化锌、氯化锌、一氧化碳等生产性毒物,用人单位酸洗工接触的盐酸浓度超过了国家限制的要求,应为酸洗工配发全面式防毒面具、防化眼镜、防化手套、防化服、防化靴等,该用人单位工人接触噪声声级最高为84.0dB(A),使用者佩戴防护器后实际接触噪声值在75~80dB(A)之间最为理想,应为员工配发SNR值为10~15dB(A)的防噪耳塞。
3 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员工个人监护档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的体检项目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发现有关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病人应积极组织员工复查并调离工作岗位。
4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5 职业卫生培训
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留存培训记录。
6 应急救援
按照用人单位制定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进行演练,并留存演练记录。
7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①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②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如在酸洗槽附近设置警示标识:当心中毒、当心腐蚀、戴防护镜、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盐酸危害告知卡,在镀锌处和坑干处设置注意高温、注意通风,高温告知卡,在打包处设置警示标识:噪声有害、戴护耳器,噪声告知卡。
8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购置设备,开展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9 关键控岗位
通过现场调查、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分析,确定用人单位的关键控制岗位如下:
毒物关键控制岗位:酸洗工、炉前工。
噪声关键控制岗位:打包工。
高温关键控制岗位:炉前工。
10 用人单位下一阶段应开展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每年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每三年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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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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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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