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郑州市丰宝炉料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
郑州市二七区马寨经济开发区工业路西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李盈真
|
项目名称
|
郑州市丰宝炉料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价报告
|
项目简介
|
郑州市丰宝炉料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经济开发区工业路西,成立于2002年11月25日,总占地8000㎡,总资产1500余万元。用人单位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炉料、耐火材料制品,包括定型及不定型耐火制品。目前用人单位生产能力为年产4000吨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料制品,总投资为500余万元。
2008年7月27日,用人单位名称由原来的郑州丰宝炉料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郑州市丰宝炉料有限公司,此次变更经郑州市工商局审核通过备案。用人单位名称变更之后,总投资由原来的不足百万元增加到500万元,生产能力由原来的年产1000吨不定型耐火制品提高到年产4000吨定型及不定型耐火制品。
|
项目负责人
|
冯东方
|
现场调查人员
|
樊玉江、韩静宜
|
调查时间
|
2017.04.10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李盈真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贾鹏凯、冯治钢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17.04.26~04.28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李盈真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矽尘)、毒物(甲醛)和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粉尘:检测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上料破碎工、配料工、混碾工、成型工、包装工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烘干工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定点接触结果显示,颚式破碎机、破碎机出料口、原料堆场、配料处、混碾处、成型机处粉尘超限倍数计算值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他各工作场所粉尘超限倍数计算值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毒物: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检测期间甲醛浓度最高值为0.08 mg/m3,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要求。
噪声:本次共测量该用人单位6个接触噪声的工种,结果显示,成型工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超过了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他各工种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测量结果显示,颚式破碎机、破碎机出料处、成型机处、压缩机处噪声强度均超过了85dB(A),频谱分析其主频率在500~2kHz,为中高频噪声。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的规定,该用人单位属于“十七、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中的“耐火材料制品制造”,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的企业。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确定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矽尘)、毒物(甲醛)和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用人单位控制职业病危害应关注的关键控制岗位和控制点:
粉尘关键控制点:破碎机、加料口、振动筛、配料混碾机、成型机、包装区通风。应加强除尘设施维护管理,采用湿式作业等,减少粉尘积聚。
毒物重点保护工种:配料混碾工、包装工。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工人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完善工作场所的通风设施。
噪声关键控制点:破碎机、成型机处。应加强维护管理,减少设备异常噪声。
噪声重点保护工种:成型工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超过了国家职业接触限值。配料混碾工、烘干工需要频繁出入成型作业区,受成型机噪声影响较大。工人未配发防噪声耳塞,用人单位应为接触噪声作业的工人配发防噪声耳塞,应合理安排工作制度,减少工人接触时间,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工人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建议: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1)破碎车间厂房顶部或侧窗应设置通风设施,破碎机振动筛应设置密闭罩,破碎机附近宜设喷雾洒水设施进行湿式降尘。
2)配料混碾厂房混碾机及配料上料料斗上部应设置局部除尘罩或除尘设施,减少粉尘逸散;配料混碾厂房宜配备移动式吸尘、收尘装置,能够有效的防止二次扬尘的发生,同时原料能够重新利用。
3) 包装厂房顶部或侧窗应设置通风设施,便于空气流通。
4)成型工段成型机上料处宜设喷雾降尘装置。
5)烘干窑操作区、装砖、包装卸砖处宜设置喷雾风扇进行降尘。
2、个体防护用品
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的有关规定,并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作业工人工作时正确佩戴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毒面具等),确保工人佩带符合要求的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或防噪声耳罩。
3、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1)职业健康检查异常人员应根据体检机构建议进行复查,并妥善处置;
2)对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工人,用人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上岗前和离岗时工人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3)根据本次检测结果甲醛有检出,用人单位今后体检项目中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定期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47号)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
1)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完善相关内容,档案包括:(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本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完善岗位操作规程中涉及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
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尚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5 、警示标识和告知卡设置
在生产区存在粉尘、毒物、噪声的设备或工段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