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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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城乡再生能源(社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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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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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城乡再生能源(社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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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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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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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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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城乡再生能源(社旗)有限公司社旗县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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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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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模:本项目总规模确定为日处理垃圾800吨,分两期建设。一期规模(预留二期日处理垃圾 400 吨):1×400t/d垃圾焚烧线+1×7.5MW抽汽凝汽式汽轮机+1×7.5MW发电机。
项目投资:总估算投资为23341.9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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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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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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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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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江丽、师燕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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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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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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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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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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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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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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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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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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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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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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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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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设项目施工期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电焊烟尘、金属粉尘、水泥粉尘、黄土尘等;毒物: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臭氧、苯、甲苯、二甲苯、锰及其化合物等;物理因素:噪声、振动、高温、紫外线等。项目施工过程中在采取补充措施,并加强日常管理,同时建设单位予以监督协作,可显著降低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
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矽尘、水泥粉尘、活性炭粉尘、其他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硫化氢、氨、氢氧化钠、氯化氢、二噁英、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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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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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期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电焊烟尘、金属粉尘、水泥粉尘、黄土尘等;毒物: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臭氧、苯、甲苯、二甲苯、锰及其化合物等;物理因素:噪声、振动、高温、紫外线等。项目施工过程中在采取补充措施,并加强日常管理,同时建设单位予以监督协作,可显著降低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
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矽尘、水泥粉尘、活性炭粉尘、其他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硫化氢、氨、氢氧化钠、氯化氢、二噁英、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建设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其他电力生产”,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建设项目,但考虑该建设项目使用氨等高毒物质,以及存在确定的人类致癌物二噁英等,结合类比项目职业病危害情况等,综合判定该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进行管理。
评价结论: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按照可研和本报告资料性附件F6.2.1提出的补充措施进行完善后可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等的要求。
2、建设项目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等的要求,参照F6.2.2中的建议进行配备后可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3、建设项目应急救援方面按照其提供的资料和本报告资料性附件F6.2.3提出的补充措施进行完善后可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4、建设项目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42-2010)等的要求。
5、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按照本报告资料性附件F6.2.4提出的补充措施进行完善后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42-2010)等的要求。
6、建设项目辅助用室按照本报告资料性附件F6.2.5提出的补充措施进行完善后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的要求。
7、建设项目建筑卫生学按照本报告资料性附件F6.2.6提出的补充措施进行完善后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的要求。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按照本报告资料性附件F6.2.7提出的补充措施进行完善后可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9、建设项目应在垃圾吊控制室、中控室门窗应采用橡胶条等密封措施,防止烟尘逸散到室内。
10、飞灰固化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如出灰口管径增大,并且设置喷淋设施,防止产生扬尘。
11、建设项目应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如为接尘作业人员配置防尘口罩,为接噪作业人员配置防噪耳塞等。
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在采取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预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后,预计建成投产后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和接触水平能够满足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设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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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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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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