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华电渠东发电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
新乡市南郊卫滨区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丁敬奎 | ||||
项目名称 | 华电渠东发电有限公司一期煤场(含汽车卸煤沟)扬尘治理改造工程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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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1、项目性质 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规模 煤场封闭尺寸为190m(长)×111m(宽),汽车卸煤沟单独封闭91m(长)×39m(宽)。封闭改造后现有堆取方式没有任何改变,煤场储煤量仍为原设计储煤量9.4×104t,满足2台机组15天的耗煤量的要求。 3、项目组成及主要内容 (1)煤场采用钢网壳封闭,平面尺寸190(长)×111m(跨)。柱距7.5m,四周采用围护墙围护至柱顶,柱顶以上至网架外弦杆下端处,设置防尘抑尘网,用于通风,其余部位采用彩板及采光板封闭,柱顶1.5m。 (2)卸煤沟采用钢网壳封闭尺寸为91m(长)×39m(宽)。保留汽车卸煤沟顶部网架,支撑柱,拆除屋面彩板,新增加网架与原有结构相连接,新增所需支撑柱,四周1m范围内围墙围护,以上部位彩板封闭。在汽车卸煤沟南、北两侧分别设置一个汽车进出门。 4、生产制度及劳动定员 建设项目为改造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共16人,均为建设项目原有作业人员。 5、“三同时”执行情况 建设单位于2019年1月委托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专家评审。 建设单位于2019年7月委托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试运行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此,建设单位特委托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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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许盈盈 | ||||||
现场调查人员 | 许盈盈、张茜、马会涛 | 调查时间 | 2019.1.8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丁敬奎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马会涛、张茜等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19.4.2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丁敬奎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建设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和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煤尘、全身振动、高温、低温、噪声。 检测结果:建设项目正常生产后各岗位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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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主要评价结论: (1)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建设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火力发电(燃煤发电)类别,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所列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经综合分析判定,建设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2)在将来的正常生产过程中,建设项目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主要建议: (1)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2)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监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3)建设项目在后期工作中应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将工作场所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降到最低; (4)建设单位在后期的工作中还应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新入职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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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
华电渠东发电有限公司一期煤场(含汽车卸煤沟)扬尘治理改造工程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公开信息
- 发布日期:2019-10-30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