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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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德泓焊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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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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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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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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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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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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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德泓焊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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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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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德泓焊材有限公司2011年建成投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厂区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厂区占地面积5000m2,建筑面积4800m2,是一家从事镀铜焊丝生产的企业,当前年产量4000吨焊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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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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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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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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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李云龙、高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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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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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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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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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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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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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艳红、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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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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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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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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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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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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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确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产生的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硫酸、氢氧化钠、噪声。
检测结果:粉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拔丝工接触总粉尘浓度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拔丝区短时间接触总粉尘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
硫酸: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生产车间电镀工接触硫酸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酸洗槽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氢氧化钠:本次检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工接触氢氧化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各工作地点噪声测量结果显示酸洗槽工作场所噪声强度大于85dB(A)。噪声频谱分析显示以500Hz~1kHz中频噪声为主,易对听力造成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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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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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的判定,该公司所属行业为“二 制造业;(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4 钢压延加工”,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措施和建议
(1)上班后和下班前及时清扫地面,防止二次扬尘。
(2)定期检查酸雾吸收塔,使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制定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配备必要的粉尘、硫酸、氢氧化钠、噪声等测量仪器,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 个体防护用品补充措施和建议
(1)为员工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防噪耳塞,酸洗工接触噪声的最大强度为86.9dB(A),应为员工配发SNR值为28dB的防噪耳塞。
(2)为电镀工、污水处理工配备防毒面具,防酸碱服、防酸碱手套、防酸碱鞋。
(3)定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护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4)在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下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实际操作培训。
(5)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作业人员作业时能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不佩戴防护用品进行工作。
(6)所有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都应在其使用期限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立即更换。
3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和建议
3.1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如在拉拔机附近设置警示标识: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粉尘危害告知卡和噪声危害告知卡,在酸洗槽附近设置当心中毒、必须戴防毒面具、必须戴防护手套、硫酸危害告知卡。
(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的规定,劳动合同后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包括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3.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购置设备,开展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3.3 职业健康监护
应组织新上岗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劳动者离岗前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各岗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硫酸、氢氧化钠、噪声。职业健康监护的体检内容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执行。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3.4 职业卫生培训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学时和培训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妥善保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3.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8号)规定,尽快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 持续性改进建议
(1)加强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佩戴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人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2)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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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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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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