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五谷磨房(广州)食品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横沥工业园横沥一横路西侧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肖伟
|
项目名称
|
五谷磨房(广州)食品有限公司五谷磨房全国总部基地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项目简介
|
五谷磨房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香雅集团,简称“五谷磨房”)成立于2007年,集团总部位于深圳市高新科技园,是一家专注于天然食补谷物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的公司。五谷磨房专注于为消费者提供符合现代饮食需求的个性化定制食补方案,是“纯天然,无添加,现场磨粉”这一新品类的开创者和领跑者。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追求健康饮食和养生的生活,对膳食结构的需求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国营养学会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天然健康谷物食品,以其特有的营养、养生、食补、绿色的特性,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爱和推崇。而随着大中型超市在国内遍地开花,各种天然健康谷物食品在新的生产工艺和科学配比下,通过各大商超连锁零售渠道走进千家万户。
作为国内领先的“天然、零添加”健康谷物食品提供商,五谷磨房在构建全国战略发展版图的规划上“缘于华南、立足华南、覆盖全国”,而华南又作为五谷磨房的发源地,在充分评估调研了地缘等各优势下,五谷磨房提出建设全国总部基地项目,选址位于广州南沙自贸区。
|
项目负责人
|
方希景
|
现场调查人员
|
方希景、吴彦明
|
调查时间
|
2018.3.15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肖伟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建设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和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异丙醇、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不涉及。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
(1)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属于“二 制造业;(一)农副食品加工业;1 谷物磨制”行业,判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建设项目”。
(2)若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和施工过程中能够采纳本报告书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计,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作业人员佩戴有效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在生产工艺、设备和原辅材料不变更的情况下,预测建设项目工作场所的毒物、噪声、工频电场、高温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设项目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可控的,从职业卫生角度分析该项目是可行的。
建议:
1 正常生产状态下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
防尘防毒:1、依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扬尘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防尘设施。在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2、建设项目工作场所其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区并低于排风口,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3、工作场所粉尘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
4、尽量采用自动化设备,减少作业人员的接触时间。
防噪声:1、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尽量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2、确保高噪声设备正确安装,并确保其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处于有效状态。
3、缩短作业人员在高噪声场所的停留时间,减少作业人员接触高噪声的频次。
检维修:检维修过程涉及不锈钢氩弧焊作业时,应保证作业场所通风良好,且建设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电焊面罩、焊工手套、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最大程度上减轻电焊产生的有害物质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1.2 个人防护用品补充措施
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参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等的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培训、使用、报废等进行规定。
2、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等的要求,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水平,对建设项目正常运行期间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的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出建议。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应注意以下内容:
1、防护用品选型时,还应考虑舒适性及工人的身体特征。
2、防护用品应保存在干净整洁的场所,及时更换过滤元件,防毒过滤元件避免敞口。
3、所有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都应在其使用期限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立即更换。
4、建设项目投产后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更换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5、加强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切实起到保护工人健康的作用。
1.3 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制定针对氨、硫化氢、高温、硫酸、氢氧化钠等可能造成的窒息、急性中毒和化学品灼伤及高温中暑等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2、建设项目应在应急救援设施处设置醒目的标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该建设项目作业工人在进入沉淀池、污泥池等有限空间进行清淤作业时,应先作业场所进行强制通风,并对有限空间内有毒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正常氧含量为18%~22%)进行检测。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至少需两人配合,一人作业,一人监护,作业人员应配备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含氧量测定仪,进入存在毒物的罐体操作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在此期间有限空间内应保持持续通风。
1.4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同时,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要求施工单位施工前和施工期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使施工人员了解相关职业卫生知识和操作规程。
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规定,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其他建议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及审查建议: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90号)的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及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如需外包作业,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将工程外包给具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并在外包合同中注明外包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并加强外包临时作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