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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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堡水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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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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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马溪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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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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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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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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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堡水泥有限公司窑尾烟气湿法脱硫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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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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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堡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位于花都区新华街马溪工业区,原为香港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德国海德堡水泥集团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现为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与德国海德堡水泥集团共同管理的大型水泥企业,也是国际水泥投资商海德堡集团在中国投资的最大规模水泥生产线。建设单位采用当今世界水泥工业最先进的新型干法预分解窑工艺技术和装备,生产规模为日产7000吨熟料、年产250万吨高标号水泥,在全国排名第25位,在华南地区单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最大。建设单位主要产品有复合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为32.5R;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为32.5R、42.5R;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为52.5R、42.5R。产品主要销往广州、佛山、深圳、珠海及中山等地,全国市场占有率为0.19%。建设单位采用世界上最先进的新型干法预分解窑工艺技术和装备,设计日产熟料6000吨,年产水泥230万吨,可生产PC、PO及PII型“金羊牌”水泥。
根据华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新标准的排放限值,要求熟料水泥生产线窑尾烟气二氧化硫排放值小于200 mg/Nm3,重点地区执行小于100mg/Nm3的标准,广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2010》要求,B区自2014年1月1日起要求水泥窑烟气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00mg/Nm3,因此广州市越堡水泥有限公司拟对6000TPD水泥熟料生产线开展窑尾烟气的脱硫改造,实现水泥窑减排、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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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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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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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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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希景、吴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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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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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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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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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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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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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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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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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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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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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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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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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和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石灰石粉尘、石膏粉尘)、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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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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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属于“二 制造业;(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2)若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和施工过程中能够采纳本报告书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计,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作业人员佩戴有效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在生产工艺、设备和原辅材料不变更的情况下,预测建设项目工作场所的粉尘、噪声、高温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设项目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该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可控的,从职业卫生角度分析该项目是可行的。
建议:
1 正常生产状态下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防止因设备老化等造成的粉尘、毒物浓度和噪声强度异常增大。
夏季高温作业时为作业工人准备解暑药品和含盐清凉饮料。
确保高噪声设备正确安装,并确保其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处于有效状态。
缩短作业人员在高噪声场所的停留时间,减少作业人员接触高噪声的频次。
1.2 个人防护用品补充措施
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防尘口罩。
定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护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下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实际操作培训。
所有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都应在其使用期限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立即更换。
建设项目投产后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更换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作业人员作业时能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不佩戴防护用品进行工作。
1.3 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建设项目应在应急救援设施处设置醒目的标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建设项目作业工人在进入有限空间进行维修作业时,应先作业场所进行强制通风,并对有限空间内有毒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正常氧含量为18%~22%)进行检测。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至少需两人配合,一人作业,一人监护,作业人员应配备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含氧量测定仪,进入有限空间操作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在此期间有限空间内应保持持续通风。
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保证其应急救援能力。
工作场所配备急救药箱、担架、安全帽、安全带、应急车辆、对讲机、应急照明灯、防护服、防护靴、防护手套、正压呼吸器、防毒面具等应急救援用品,急救药箱内存放有生理盐水、硼酸溶液、利尿剂、双氧水、医用酒精、医用胶布、棉签、京万红软膏、医用透气纱布、风油精、人丹、藿香正气丸、十滴水、体温计、云南白药等医用物资,以满足突发事故的应急需求。
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采取相关应急救援措施,成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应急救援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包括急救药箱、防暑降温药品、担架等。
1.4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同时,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要求施工单位施工前和施工期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使施工人员了解相关职业卫生知识和操作规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建设项目投产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建设单位应配置检测设备,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高毒物质如硫化氢、氨应每月监测一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
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规定,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其他建议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及审查建议: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及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18条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后的建议: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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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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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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