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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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明灿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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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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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国福路与宏业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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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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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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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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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明灿塑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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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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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明灿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9日,]厂区位于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国福路与宏业路交叉口,经营范围主要包括:PVC发泡板、PVC浴室柜、实木浴室柜、衣柜、橱柜、家具、板材、卫浴五金等。生产能力为:年产发泡板3.6万吨、浴室柜1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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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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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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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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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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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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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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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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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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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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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立、贾鹏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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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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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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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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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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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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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噪声。
粉尘:检测结果显示,除1号车间打磨工、批灰工外,其他所测各工种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粉尘定点检测结果显示,除1号车间打磨区、木工镂铣机、腻子打磨时外,其他所测各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超限倍数计算值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毒物:检测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工人接触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工作场所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本次测量了该用人单位共计13个接触噪声作业的工种,结果显示除1号车间打磨工、PVC下料工、3号车间拌料工外,其他各工种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对工作地点噪声强度进行测量,主要噪声强度较大的工作地点/设备有1号车间PVC镂铣机、打磨区、批灰打磨时、数控裁板锯、木工带锯机、3号车间拌料机(西)、拌料机(东)等,对其进行噪声强度频谱分析,结果显示噪声主频率集中在1kHz~4kHz,属于高频噪声,易引起高频听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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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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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结论: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的规定河南省明灿塑业有限公司属于“制造业”中的“家具制造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根据对河南省明灿塑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结合现场检测数据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后认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现状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在严格采纳并落实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主要建议:1、增强打磨区除尘设施风量,加强除尘效果;3号车间设置独立的存放间,将PVC涂料桶应单独存放;滚涂机处应设隔离设施,减少毒物逸散;立式镂铣机、腻子打磨处应增设局部通风除尘设施,工人操作位设于上风向
2、在底漆房、面漆房附近设置洗眼冲淋设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箱,配备空气呼吸器或急救气囊等急救用品;制定针对苯、甲苯、二甲苯等毒物中毒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指定距离厂区较近的医疗机构为应急救援医院。
3、为接尘工人(打磨工、下料工等)配发符合防尘要求防尘口罩,为接噪工人(拌料工、打磨工等)配置符合要求的防噪声耳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人从事接害作业时及时佩戴防护用品。
4、用人单位车间卫生特征为3级,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的要求,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淋浴器的数量按照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上限值为6人设计。
5、对于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拌料工、打磨工等),体检项目中增加噪声检查项目(电测听等);对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工人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应对所有接害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人员集中区域设置公告栏,完善职业卫生公告栏内容,公告栏应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浓度。新签订劳动合同中应增加职业危害告知内容,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以附件形式增加职业危害告知内容,告知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购置粉尘、噪声检测仪器,开展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每年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的定期检测;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完善相关内容,档案包括:(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本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在生产区存在粉尘、毒物、噪声的设备或工段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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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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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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