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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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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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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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冶金厂区内东侧为7#高炉矿槽,南侧为酒钢公司五总降,西侧为高压走廊,北侧为酒钢45万吨电解铝厂区,既有厂区道路位于场地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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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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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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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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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铁矿石冶金煤基还原回转窑中试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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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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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效开发利用酒钢粉矿、尾矿、周边矿及高炉瓦斯灰等含铁资源,提高宏兴股份公司资源保障能力,自2013年起,资源利用研究所先后完成了酒钢0-15mm粉矿分级为0-1mm、1-5mm、5-15mm三个粒级的燃气回转窑基础及深度磁化焙烧试验研究,取得了铁精矿品位55%、金属回收率85%以上的指标;开展了酒钢粉矿、尾矿制粒电热回转窑低温氢还原磁化焙烧试验,其中粉矿取得了铁精矿品位57%、金属回收率86%以上的指标,尾矿取得了铁精矿品位56%、金属回收率75%、选比3.5倍左右的指标;完成了酒钢自产铁精矿、外购铁精矿生产金属化球团及瓦斯灰、OG泥等含铁物料直接还原试验;进行了针对四道沟铁矿石隧道窑磁化焙烧实验室试验研究工作;以上研究成果均已通过技术中心科研管理办公室结题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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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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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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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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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李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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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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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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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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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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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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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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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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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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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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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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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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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总粉尘浓度、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铅烟、氧化锌、二氧化锰、噪声、工频电场、高温。
不涉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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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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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结论: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该建设单位属于“二、制造业;(二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1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2)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在采取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预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后,预计建成投产后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和接触水平能够满足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设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主要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措施
1.1 防尘、毒设施补充措施
(1)定期清扫地面积尘,防止二次扬尘;
(2)定期对防护设施检维修,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缩短工人巡检时间,减少工人接触时间。
1.2 防噪声设施补充措施
(1)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2)应在高噪声作业岗位设置隔声观察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2 个体防护用品补充措施
建议建设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防护用品,并明确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配备标准,并在后期检测评价过程中根据检测评价结果对所有个体防护用品性能参数做出相应调整;加强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人正确使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切实起到保护工人健康的作用。根据主要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化学因素)预期浓度范围和接触水平建议用人单位为员工配发KN95的防尘半面罩,SNR值为25~28dB的防噪耳塞。
3 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回转窑设置正压空气呼吸器应急物品;
(2)配置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急救箱配置药品见表4-1;
(3)对应急救援设施设置清晰的标识,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检维修,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定期更换应急药箱内物品,确保其处于有效使用期内;
(4)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定期举行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5)回转窑设置灭火器等灭火装置。
4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建议建设单位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的体检项目,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妥善安置作业人员工作岗位。
5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5.1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建议建设单位持续性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2 职业病危害告知
建议设置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见表4-1。
表4-1 建议设置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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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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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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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的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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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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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制粒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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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灰料棚、输送皮带通廊、制粒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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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通风、注意防尘、必须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必须戴护耳器、粉尘告知卡、噪声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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焙烧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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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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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通风、当心中毒、必须戴防毒面具、噪声有害、必须戴护耳器、一氧化碳告知卡、噪声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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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干选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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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选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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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通风、注意防尘、必须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必须戴护耳器、粉尘告知卡、噪声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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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生产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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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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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栏(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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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区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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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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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职业卫生档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并完善现有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 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补充措施
6.1 建筑卫生学
建设项目辅助用室设计温度应按表4-2设计。
表4-2 建议建设项目辅助用室设计温度
辅助用室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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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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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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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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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更衣室、妇女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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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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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盥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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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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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业企业辅助建筑,风速不宜>0.3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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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各车间设计照度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执行,车间照度应大于150(lx),均匀度大于0.6,实验室、控制室照度应大于300(lx),均匀度大于0.6。
6.2 辅助用室
在车间附近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或休息区,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l个~2个蹲位。
7 对后续工作的建议
(1)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90号)的规定,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建设项目在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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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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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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