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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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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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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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吴村镇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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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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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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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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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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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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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28日注册成立,由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9:1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企业性质为国营企业,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境内。公司注册资金92845×104元,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热力及相关项目的开发、投资、电力技术咨询、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邢世邦。
2005年3月11日2×660MW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通过国家发改委核准,并于同年8月28日开工建设。2×660MW机组分别于2007年4月19日和8月22日投产发电。投产至今设备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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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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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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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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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盈盈、张茜、马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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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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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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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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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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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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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盈盈、马会涛、张辉、张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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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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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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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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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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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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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氨、盐酸、氢氧化钠、肼、硫酸、噪声、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本次检测该用人单位接触总粉尘作业的工种共11个,结果显示推煤机司机、煤场采样工接触总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最大分别为9.4mg/m3、7.9mg/m3,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他9个工种接触总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合格率81.8%。
本次检测该用人单位存在总粉尘的工作场所共44个,结果显示汽车来煤取样处、推煤机驾驶室2个工作地点总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他42个工作地点总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合格率95.5%。
本次检测该用人单位接触呼吸性粉尘作业的工种共11个,结果显示煤场采样工、推煤机司机、皮带工3个工种接触呼吸性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最大分别为5.4mg/m3、4.1mg/m3、3.0mg/m3,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他8个工种接触呼吸性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合格率72.7%。
本次检测该用人单位存在呼吸性粉尘的工作场所共44个,结果显示汽车来煤取样处、推煤机驾驶室、2#炉四层观火口3个工作地点呼吸性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他41个工作地点呼吸性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合格率93.2%。
本次测量该用人单位接触噪声作业的工种共11个,结果显示皮带工、脱硫巡检工、锅炉巡检工、汽机巡检工接触噪声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他7个工种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用人单位升压站工频电场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他工作地点工频电场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氨、盐酸、氢氧化钠、肼、硫酸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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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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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结论: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判定该用人单位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生产—火力发电,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判定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
(2)根据对华电新乡发电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结合现场检测数据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后认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现状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在严格采纳并落实本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主要建议:
(1) 根据煤质条件,尽量增加运煤道路洒水量,减少扬尘;
(2) 加强落煤管、导料槽与皮带接触面的密封,减少粉尘外冒;
(3) 定期维护除尘器,提高除尘性能,增加除尘效果;
(4) 加强推煤机驾驶室的密封;
(5) 对锅炉观火孔、吹灰器区域进行经常性的清理,清理过程中尽量使用吸尘设施,减少二次扬尘。
(6) 尽可能对裸露线端进行屏蔽,降低工频电场强度。优化巡检路线,巡检时不从超标区域经过或远离超标区域。
(7) 在氨蒸发器区增设至少1台喷淋洗眼器,洗眼器服务半径不大于15m,喷淋、洗眼器上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喷淋、洗眼器的排水应纳入厂区污水管网。
(8) 职业健康检查应针对全厂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
(9) 必须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同时督促外包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其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10) 用人单位应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将检查结果和告知证明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中备查。
(11)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议,及时组织需复查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存档
(12) 完善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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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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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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