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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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炭储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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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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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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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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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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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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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炭储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鹤壁煤炭物流园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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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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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炭储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鹤壁煤炭物流园项目作为河南投资集团进入和发展煤炭流通(交易)产业的载体,包括上游资源的掌控、园区平台建设、电商平台建设、电厂运煤通道建设等主要内容。降低煤炭交易成本、提高煤炭交易效率,实现煤炭交易便利化、简单化和煤炭交易、煤炭资源的证券化,重新构建煤炭交易的新业态、新模式。
河南煤炭储配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取得鹤壁市鹤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5年08月20日批复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编号:豫鹤鹤山物流[2015]1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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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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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昆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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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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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昆南、刘松柏、张尔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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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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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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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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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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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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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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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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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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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和类比项目资料的分析,综合预测:通过采取各项积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后,正常生产情况下,建设项目作业人员接触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碳、臭氧、一氧化碳、噪声、工频电场、紫外辐射、高温应能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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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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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过采取各项积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后,正常生产情况下,建设项目作业人员接触煤尘、工频电场的浓度/强度应能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操作运行控制工接触噪声的8小时等效连续声级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且皮带区定点噪声强度大于85分贝。
综上所述,在今后工程设计、施工和正式生产中,建设项目若能将研究设计资料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一并实施和逐条落实,预计竣工投产后,在正常生产运行条件下,建设项目各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能够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建设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职业病防护设施
下一步设计中应明确在设计缝式煤槽容积时,应留有不下于距拨煤平台800mm~1000mm余量作为封底煤,控制洒落煤和煤尘飞逸。
个人防护用设施
1、为化验工配发防毒口罩、橡胶手套、防护眼镜等;为机械维修工配发防尘毒口罩、电焊面罩、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
2、为操作运行控制、车辆管理人员配发KN90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
3、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限和实际需要(验收之后根据现场检测结果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按需进行更换,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应急救援设施
1、在基地运行控制室、基地维修处设置急救箱,急救箱内应放置消毒伤口类药品:如医用酒精;清洗伤口类:如脱脂棉球;包扎伤口类:如绷带;止血护创类:如创可贴;止血类:如止血带;测体温类:如体温计;
2、在化验室设置急救箱,急救箱内应放置消毒伤口类药品:如医用酒精;处置酸灼伤药品:如5%的碳酸氢钠;止血护创类:如创可贴;止血类:如止血带;处理眼睛类:如洗眼液;测体温类:如体温计。
3、在基地运行控制室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空气呼吸器等应急救援个人防护设施。
建筑卫生学补充措施
下一步设计中应明确在输煤廊等含有可燃易爆粉尘的工作场所采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开关。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第八条要求,建设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至少1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第十一条要求,建设单位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第十一条要求,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②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④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⑤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⑥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⑩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第十九条要求,建设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仪器、指定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第二十条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工作场所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5、职业病危害告知:
①警示标识告知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②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③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第二十九条要求,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职业卫生培训: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第九条、第十条要求,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周期等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进行。
7、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第三十四条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内容、管理要求等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进行。
8、应急救援: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8.4、8.5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设置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响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9、职业健康体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对其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补充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在下一步设计中还应将对职业病防护费用进行进一步细化,列出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等单项投资概算,以及职业病防治专项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并使其在总投资中占有合理比例,为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的落实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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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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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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