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江苏中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
沛县经济开发区昆明路南侧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张军 | ||||
项目名称 | 江苏中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
项目简介 | 江苏中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5月24日,注册地址为沛县经济开发区昆明路南侧。2021年10月20日江苏中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中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 | ||||||
项目组人员 | 杜艳勤、张晶 | ||||||
现场调查人员 | 杜艳勤、张晶 | 调查时间 | 2021.11.1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张军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杜艳勤、张晶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1.11.2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张军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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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受检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氟化物、氯化氢、氢氧化钾、氮氧化物、氨、高温、工频电场、噪声。另外对该受检单位的B1、B2车间进行了照度的检测。 检测结果表明,所检测岗位(检测点)接触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氟化物、氯化氢、氢氧化钾、氮氧化物、氨)浓度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所检测岗位(检测点)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所检测岗位(检测点)接触物理有害因素(工频电场)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所检测岗位(检测点)的照度均符合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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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 该受检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氟化物、氯化氢、氢氧化钾、氮氧化物、氨、高温、工频电场、噪声。另外对该受检单位的B1、B2车间进行了照度的检测。 检测结果表明,所检测岗位(检测点)接触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氟化物、氯化氢、氢氧化钾、氮氧化物、氨)浓度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所检测岗位(检测点)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所检测岗位(检测点)接触物理有害因素(工频电场)均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所检测岗位(检测点)的照度均符合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建议在高噪声场所增设相应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及佩戴相应劳保用品警示牌。该用人单位应加强监督、指导职工正确佩戴防噪耳塞,降低职工直接接触噪声强度,并在满足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尽量减少接触时间,同时加强对上述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细化职业卫生相关的制度,并确保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 (3)每年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的机构进行日常检测与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能正常运行,如防护设施、应急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进行检修。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建议企业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作业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与离岗时的体检。通过上岗前体检排除职业禁忌证,其被检人员应包括正式工和临时工。企业可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与《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法规规范要求,确定体检周期、体检医院、体检项目。 (6)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7)因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生产负荷等发生变化导致原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议企业应重新进行定期检测。 (8)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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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不涉及 |
江苏中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发布日期:2021-12-05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