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甘肃省嘉峪关市酒钢冶金厂区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朱万根 | |||||||||||||||||||||||
项目名称 |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不锈钢中厚板切割与修磨能力提升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本项目属宏兴股份公司不锈钢分公司新建项目,酒钢不锈钢分公司利用现有厂房空地(中厚板罩退作业区2#冷线机后库)增设一套二工位等离子切割机(包括辅助设备真空吸盘垛板机),将不锈钢中厚板罩退作业区现有等离子切割机搬迁至新建等离子机旁,实现四工位双机生产;另外在不锈钢中厚板罩退作业区中厚板酸洗线现有压平机旁配套新建翻板机,同时在翻板机北侧新建修磨机,在新增等离子切割机旁空地处新建变压器室及1#、2#、3#配电室。 | |||||||||||||||||||||||||
项目组人员 | 贾鹏凯、靳永芬、张冰洁、胡明立 | |||||||||||||||||||||||||
现场调查人员 | 贾鹏凯、冯治钢 | 调查时间 | 2021年03月15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朱万根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贾鹏凯、冯治钢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1年03月18日~03月20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朱万根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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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粉尘、氮氧化物、铬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工频电磁场、噪声。 总粉尘浓度: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建设项目等离子操作工、垛板机操作工、废钢清理工、毛刺打磨工、修磨工、翻板工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建设项目等离子操作位、垛板机操作位、毛刺打磨处等工作场所7个工作地点短时间粉尘接触浓度,采用峰值浓度PE进行其短时间接触水平波动评价,短时间检测结果CSTE显示7个工作地点短时间粉尘接触浓度最大值均<3倍PC-TWA数值,故其粉尘短时间接触水平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氮氧化物:本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建设项目等离子切割区作业工种等离子操作工、垛板机操作工接触氮氧化物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以及等离子切割区工作场所氮氧化物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铬及其化合物: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建设项目工作场所可能存在铬及其化合物浓度的浓度均未检出,建设项目工作场所铬及其化合物短时间接触水平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设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铬及其化合物可不作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督管理。 噪声:本次测量及计算结果显示,建设项目等离子操作工、钢板毛刺打磨工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工种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声。 工作场所/设备噪声强度检测结果显示:修磨机、等离子切割机、钢板毛刺打磨作业3处噪声强度超过85(A),频谱分析显示其主频率均为1kHz,为中高频噪声;其它工作场所噪声强度均小于85dB(A)。 紫外辐射: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建设项目等离子切割作业场所紫外辐射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工频电磁场:本次测量结果显示,建设项目高低压配电室工频电场强度为0.018/0.039kV/m,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5kV/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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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建设单位不锈钢分公司属于“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但建设项目布置在不锈钢分公司中厚板罩退作业区厂房内,仅涉及对厚度大于25mm的不锈钢钢板进行切割及部分钢板的修磨处理,属于“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 中要求“如果同一个项目(或用人单位)不同子项目内容(或工作场所)分别属于不同行业的,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高者确定风险类别”,综合判定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针对建设项目现阶段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补充措施和建议。见F表11-1。 F表11-1 建设项目补充措施和建议
(1)持续关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工人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注重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及时为工人更换失效、损坏的防护用品。 (2)进行受限、密闭空间更换配件材料、维修作业时,在进行检修作业前,对检修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确保会使用佩戴便携式报警仪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密闭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的要求执行。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应采取净化、通风等措施,对密闭空间强制通风等,以消除或者控制所有存于密闭空间内的尘毒有害因素,同时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措施。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还应对空气中含氧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应保持有限空间空气中含氧量在19.5%~20.9%,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有害气体浓度应低于GBZ2.1的限值要求。在密闭空间内作业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通讯、个人防护用品、照明、安全进出设施以及应急救援和其他必须设备,并保证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在密闭空间作业期间至少要安排一名监护者在有限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在密闭空间作业完成后,要仔细检查,在确定作业者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后离开作业现场。 (3)重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切实安排培训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持续关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进展,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的相关要求,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 (5)重视劳动者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今后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应注意确保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均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发现体检异常人员,应及时安排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及时进行妥善处置。 (6)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作业人员(第三方施工或技术服务单位)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外委单位在职业病防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外委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资格及能力,严格要求外委单位按照要求规范其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外委单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人员健康教育培训记录等职业卫生资料,建设单位应对外协劳务单位按照“同岗位同防护”的要求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与考核。 F11.3 建设项目后期事项建议 (1)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第48号)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登录www.zybwhsb.com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自行打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2)建设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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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不锈钢中厚板切割与修磨能力提升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发布日期:2021-06-16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