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豫市监办〔2022〕124 号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豫市监办〔2022〕124 号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10 月以来,全省疫情防控形势异常复杂。为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最大限度做到疫情防控与审批服务“两不误”(疫情防控不放松、审批服务不缺位)。经省局研究同意,对我省疫情期间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作出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执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豫市监〔2020〕11 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的措施的通知》(豫市监〔2021〕57 号)的相关政策措施,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届满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3 个月内届满,已申请延续并被受理的,原许可证有效期一律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延续期限计入下一个许可有效期,技术评审结论为不符合许可条件以及存在其它不符合延续条件的除外;需要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规定提出延续、变更申请的,可以在疫情防控解除后1个月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 同时将企业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作为附件一同上报。
二、延续受理有效期限
因疫情防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行政审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依法合理延续受理有效期限。从疫情发生到疫情防控解除或自然灾害发生到救灾结束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有效期限,受理有效期顺延。
三、优化简化行政审批方式
利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施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四个办”服务,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化水平。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鼓励企业选择“承诺制”办理相关许可;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微信、邮箱等方式提交延续申请,随后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发证后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在规定期限或疫情防控解除后30 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四、合理安排现场技术评审
在疫情防控期间,现场技术评审的派审和实施应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规定,原则上,不安排疫区企业的现场技术评审(现场核查)。对于疫情防控允许的企业,要按照“就近、安全、便利”原则,安排或重新调整安排评审机构或评审员。必要时,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和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可采用“远程评审”方式实施现场技术评审。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时完成技术评审的,评审期限可延迟至疫情防控解除后2 个月内完成。
10 月以来,全省疫情防控形势异常复杂。为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最大限度做到疫情防控与审批服务“两不误”(疫情防控不放松、审批服务不缺位)。经省局研究同意,对我省疫情期间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作出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执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豫市监〔2020〕11 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的措施的通知》(豫市监〔2021〕57 号)的相关政策措施,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届满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3 个月内届满,已申请延续并被受理的,原许可证有效期一律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延续期限计入下一个许可有效期,技术评审结论为不符合许可条件以及存在其它不符合延续条件的除外;需要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规定提出延续、变更申请的,可以在疫情防控解除后1个月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 同时将企业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作为附件一同上报。
二、延续受理有效期限
因疫情防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行政审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依法合理延续受理有效期限。从疫情发生到疫情防控解除或自然灾害发生到救灾结束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有效期限,受理有效期顺延。
三、优化简化行政审批方式
利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施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四个办”服务,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化水平。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鼓励企业选择“承诺制”办理相关许可;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微信、邮箱等方式提交延续申请,随后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发证后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在规定期限或疫情防控解除后30 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四、合理安排现场技术评审
在疫情防控期间,现场技术评审的派审和实施应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规定,原则上,不安排疫区企业的现场技术评审(现场核查)。对于疫情防控允许的企业,要按照“就近、安全、便利”原则,安排或重新调整安排评审机构或评审员。必要时,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和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可采用“远程评审”方式实施现场技术评审。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时完成技术评审的,评审期限可延迟至疫情防控解除后2 个月内完成。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