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洛阳市宜阳县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李光辉 |
项目名称 |
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项目简介 |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于2023年10月16日至10月17日、10月26日分别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合有关资料分析,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及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方面进行客观、真实、科学的评价。 |
项目组人员 |
刘冲、朱艳秋 |
现场调查人员 |
刘冲、朱艳秋 |
调查时间 |
2023.10.15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李光辉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刘冲、禹纪尧、郑瑞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3.10.16~17、2023.10.26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李光辉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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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盐酸、甲硫醇、硫化氢、噪声、γ射线、中子。 检测结果:显示料棚巡检工接触矽尘8h时间加权浓度及短时间峰接触浓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他作业人员接触粉尘浓度及工作场所粉尘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作业人员接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氨的8h时间加权浓度及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污水处理东、污水处理西处盐酸最高浓度及化验室盐酸最高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作业人员接触噪声8h连续等效声级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5cm最高是21.4μSv/h,1m最高是4.32μSv/h,能够满足限值要求。监督区检测结果最高为0.275μSv/h,能够满足限值2.5μSv/h的要求。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主要评价结论: 检测结果:显示料棚巡检工接触矽尘8h时间加权浓度及短时间峰接触浓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他作业人员接触粉尘浓度及工作场所粉尘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作业人员接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氨的8h时间加权浓度及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污水处理东、污水处理西处盐酸最高浓度及化验室盐酸最高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结果显示,作业人员接触噪声8h连续等效声级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5cm最高是21.4μSv/h,1m最高是4.32μSv/h,能够满足限值要求。监督区检测结果最高为0.275μSv/h,能够满足限值2.5μSv/h的要求。 主要建议: (1)加强员工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严格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保证操作人员进入有害作业场所时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不佩戴防护用品进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特别是矽尘、硫化氢、氨聚集的场所;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要求,在防护设施开启的前提下进行作业,作业完成一段时间后停用防护设施; (3)为进入高粉尘区域的作业人员配发KN95级或以上防尘口罩,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 (4)加强车间防毒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与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防护效果; (5)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制度,经常为员工发放、更换防护用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7.2职业健康监护 建议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19〕第2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的有关规定,对接触粉尘、毒物、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及职业病病人。 体检人员应包括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体检项目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确定,并监督作业人员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7.3职业卫生管理 (1)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本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立十二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危害告知: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培训教育: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同时还应该按规定组织本公司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对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并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5)警示标识:本次检测结束后,及时补充完善警示标识及告知卡,更新公告栏中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按照《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