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甘肃欧拉西梅朵塘农牧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址 | 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欧拉秀玛乡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旦正加 | ||||
项目名称 | 甘肃欧拉西梅朵塘农牧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机肥加工厂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项目简介 | 本项目新建厂房900m²,配套建设围墙、大门、办公室120m²,库房2000m²,新建蓄水池10立方;新增动力电50千瓦配套线路及变压器。采购安装有机肥料生产线一条。采购安装颗粒饲料生产线一条。年产高效有机肥4000吨,年产颗粒饲料6000吨。采取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和设备,实现生产管理、工艺技术、生产装备、产品质量达到甘肃省内领先水平,使企业产品成为全省知名品牌。 | ||||||
项目人员 | 胡明立、张冰洁、冯治钢、陶银艳、李国庆 | ||||||
现场调查人员 | 胡明立、陶银艳 | 调查时间 | 2022.5.6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索先生 | ||
现场调查的图像影像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与评价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煤尘、氨、硫化氢、噪声、工频电场、高温。 粉尘:该拟建箱项目主要工艺为羊粪、油渣、菜籽饼混合发酵,在经过加工产生有机肥,产生的粉尘主要为原料车间装载机司机运输原材料、发酵腐熟车间翻抛原材料产生粉尘,锅炉房上煤式会产生煤尘、炉渣清理过程中会产生矽尘,产生的粉尘浓度与其防护设施情况等有关,类比项目的粉尘主要为自上料机,破碎机、筛分机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项目拟采取的生产工艺与类比现场基本相同,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设施与类比现场相似,故该项目投产后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好以及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的前提下,拟建项目工作场所中的粉尘浓度应能够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要求。 毒物:该建设项目原料堆放产生恶臭中有毒物质:硫化氢,上料口、发酵池生产过程中可产生硫化氢、氨,类比项目氨、硫化氢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职业接触限值要求。项目拟采取的生产工艺与类比现场基本相同,根据过往检测经验,建设项目拟设置风机通风排毒,其硫化氢浓度低于10%OELs,氨浓度低于10%OELs。拟建项目存在锅炉房,冬天司炉工工作时会接触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噪声:该项目拟采取的生产工艺与类比现场基本相同,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优于类比项目,故可以预测,该项目投产后在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操作人员佩戴适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前提下,项目建成后工作场所中的噪声强度应能够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鉴于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有害因素与类比项目可能存在不同,因此对生产过程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噪声、高温等通过风险分析进行补充分析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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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1)该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施工过程应对本报告提出的各项防护措施认真进行研究,结合相关设计规范,将毒物和物理因素的防护措施与该生产车间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建成投入使用。 2)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的规定要求为作业工人合理设计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保护作业工人健康不受到损害,做好作业工人正确佩戴防护用品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该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向其提供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并保证充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4)该项目正常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5)该项目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该项目试运行及检维修阶段,需要进入密闭空间场所的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的内容要求做好监护和监测工作。首先可通过打开受限空间与大气相通的设施对其进行通风换气,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使其内部氧含量在18%~21%之间,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定,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同时在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在确保其有毒气体(物质)的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中的相应有毒物质接触限值后方可进入。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当受限空间内氧含量或有害物质浓度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需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的规定,在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前提下,方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操作现场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7)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该项目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9)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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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
甘肃欧拉西梅朵塘农牧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机肥加工厂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发布日期:2022-10-20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