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河南建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荥阳市城关乡汪沟村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张学江 |
项目名称 |
河南建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项目简介 |
河南建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8月28日,是一家拥有钢结构三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及项目承建企业,公司在2014年斥资数千万购置生产产业园区,建成拥有一万多平方米的生产车间,具备年产2亿元的生产产能。2016年,持续增加设备投入200余万打造行业领先的抛丸、红外烘烤设备。用人单位所涉及的产品主要着力于户外体验式产品,客户群体分为四大系统:部队、教育、景区、企业。是集拓展训练器材、心理行为训练器材、娱乐及游乐设备的规划、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运营、安装、培训、服务于一体的大型专业化企业。 用人单位现有员工59人,其中一线生产员工23人(含女工1人),办公及辅助人员36人。 |
项目组人员 |
张文艳、陈立浩 |
现场调查人员 |
张文艳、陈立浩 |
调查时间 |
2023.3.15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张学江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张文艳、陈立浩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3.3.27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张学江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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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用人单位重点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粉尘、氮氧化物(以NO2计)、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噪声、紫外辐射。 检测结果: 粉尘:用人单位总粉尘浓度检测结果显示作业人员接触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氮氧化物:用人单位氮氧化物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焊接工接触氮氧化物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臭氧:用人单位臭氧检测结果显示作业人员接触臭氧的短时间接触浓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用人单位锰及其化合物浓度检测结果显示焊接工接触锰及其化合物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一氧化碳:用人单位一氧化碳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焊接工接触一氧化碳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本次测量及计算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噪声8h等效连续A声级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85dB(A)的要求,各工作场所除木料下料处、喷粉处、抛丸机处外噪声强度均低于85dB。 紫外辐射:本次测量了用人单位焊接工接触的紫外辐射强度,结果显示焊接工接触的紫外辐射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粉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各检测工种接触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各检测点处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要求。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用人单位焊接工接触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工作场所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要求。 氮氧化物:用人单位焊接工接触氮氧化物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工作场所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臭氧:用人单位焊接处的臭氧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一氧化碳:用人单位焊接工接触一氧化碳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工作场所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此次测量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噪声8h等效连续A声级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用人单位各工作场所除木料下料处、喷粉处、抛丸机外噪声强度均低于85dB。 紫外辐射:焊接工在焊接作业时正常佩戴焊接防护面罩,面部和眼部接触的紫外辐照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建议: 针对本次现场调查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定期检查除尘器滤袋的使用情况,确保防护设施有效运行,除尘设备应尽可能采取与主体设备自动联锁措施,如无自动联锁措施,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先开防尘、防毒设备,后开生产设备;先停生产设备,后停防尘、防毒设备”的操作规程。 (2)建议加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监督管理,定期巡视工人防护用品现场佩戴情况,定期对工人进行防护用品培训。建议接触粉尘岗位配发防尘口罩,防尘级别KN90及以上。 (3)定期组织职业卫生相关培训,培训人员应包括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培训应做好记录工作,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4)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严禁职业禁忌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患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 (5)建议用人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做好员工佩戴防护用品的日常监督,避免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6)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等处补充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等警示标识。 (7)建议用人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示。 (8)按照《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规定,及时、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9)焊接处应加强通风,防止粉尘、毒物蓄积。 |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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