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鹿邑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鹿邑县城北涡北镇前李村静脉产业区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姚磊 | ||||
项目名称 | 鹿邑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
项目简介 | 鹿邑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是由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专门为鹿邑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本项目是省重点项目,位于鹿邑县城北涡北镇前李村静脉产业区,建设用地面积96.93亩,总投资为2.8亿元。项目建设规模为1×6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1×15MW纯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1套烟气净化装置、1套渗滤液处理设施及全场配套辅助设施。本项目每天可处理600吨生活垃圾,年可处理垃圾21.9万吨。 2019年10月10日正式动工,2021年3月全厂主体建筑结构完成建设、全厂设备完成安装;2021年6月29日顺利完成整体设备“72+24”运行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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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人员 | 吴洋楠、闫钦钦、闫育培、陈立浩 | ||||||
现场调查人员 | 闫育培、闫钦钦 | 调查时间 | 2022.9..9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姚磊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闫钦钦、陈立浩、闫育培、吴洋楠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2.9.16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姚磊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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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危害因素:粉尘、铅尘、镉及其无机化合物、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氟化氢、甲硫醇、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氯化氢/盐酸、氢氧化钠、硫化氢、氢氧化钠、噪声、工频电场、高温 检测结果:用人单位各工种接触的各危害因素均未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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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1 结论 经现场调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正常,防护用品发放到位。根据现场采集样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1 粉尘 本次共检测4个粉尘作业点,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司炉工、飞灰处理工和保洁接触到的总粉尘浓度均未超标 1.2 氨 对用人单位保洁、地磅员、司炉工接触到的氨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保洁、地磅员、司炉工接触到的氨浓度均未超标。 1.3 二氧化硫 对用人单位司炉工接触到的二氧化硫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司炉工接触到的二氧化硫浓度未超标。 1.4 氮氧化物 对用人单位司炉工接触到的氮氧化物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司炉工接触到的氮氧化物浓度未超标。 1.5 氯化氢和盐酸 根据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盐酸添加处和酸罐处的氯化氢及盐酸浓度未超标。 1.6 硫化氢 根据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垃圾卸料大厅和地磅房的硫化氢浓度均未超标。 1.7 氟化氢 根据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锅炉观火口、飞灰处理间的氟化氢浓度均未超标。 1.8 氢氧化钠 根据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氢氧化钠添加处和碱罐处的氢氧化钠浓度未超标。 1.9 汞及其化合物 对用人单位司炉工和保洁接触到的汞及其化合物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司炉工和保洁接触到的汞及其化合物浓度未超标。 1.10 镉及其化合物 对用人单位司炉工和保洁接触到的镉及其化合物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司炉工和保洁接触到的镉及其化合物浓度未超标。 1.11 铅尘 对用人单位司炉工和保洁接触到的铅尘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司炉工和保洁接触到的铅尘浓度未超标。 1.12 甲硫醇 对用人单位保洁、垃圾吊操作工和地磅员接触到的甲硫醇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保洁、垃圾吊操作工和地磅员接触到的甲硫醇浓度均未超标。 1.13 一氧化碳 本次共检测2个一氧化碳作业点,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司炉工接触到的一氧化碳浓度未超标。 1.14 噪声 本次共检测26个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涉及10个工种,此次测量结果显示,各检测工种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汽轮机间、空压站、一次风机、二次风机和鼓风机房处的噪声强度超过85 dB(A),对其进行噪声频谱分析,结果表明噪声频率在500Hz~2kHz,为中高频噪声。 1.15 工频电场 用人单位电气操作工接触工频电场8h时间加权平均值为0.02kV/m,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1.16 高温 用人单位机炉电车间锅炉观火口、1#炉液压站、高低压加热器、除氧间、汽轮机间测量的WBGT指数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 建议 针对本次现场调查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加强各车间场所的通风,生产过程保证车间的通风设施正常开启,改善车间环境,定期对设置的通风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其通风效果,避免有毒有害气体聚积。 (2)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严禁职业禁忌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患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 (3)建议用人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做好员工佩戴防护用品的日常监督,避免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4)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8号)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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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鹿邑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发布日期:2022-11-30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