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尉氏县鑫华加油站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尉氏县大营东开发区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朱江华 | ||||
项目名称 | 尉氏县鑫华加油站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
项目简介 | 尉氏县鑫华加油站(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位于尉氏县大营东开发区,成立于2013年07月23日,负责人张晶华。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限危险化学品);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润滑油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洗车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控制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用人单位现有加油工6名,均为两班倒工作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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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人员 | 吴洋楠、陈立浩、闫钦钦 | ||||||
现场调查人员 | 吴洋楠、闫钦钦 | 调查时间 | 2022.6.9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朱江华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闫钦钦、陈立浩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2.6.17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朱江华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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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1.1 苯浓度检测结果与分析 结果分析与评价:加油工接触的苯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1.2 甲苯浓度检测结果与分析 结果分析与评价:加油工接触的甲苯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1.3 二甲苯浓度检测结果与分析 结果分析与评价:加油工接触的二甲苯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1.4 溶剂汽油浓度检测结果与分析 结果分析与评价:加油工接触的溶剂汽油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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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1 结论 经现场调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正常,防护用品发放到位。根据现场采集样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1 苯 本次共检测2个苯作业点,结果显示,加油工接触的苯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1.2 甲苯 本次共检测2个甲苯作业点,结果显示,加油工接触的甲苯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1.3 二甲苯 本次共检测2个二甲苯作业点,结果显示,加油工接触的二甲苯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1.4 溶剂汽油 本次共检测2个溶剂汽油作业点,结果显示,加油工接触的溶剂汽油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2 建议 针对本次现场调查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加油机和储油罐的日常维护与管理,防止物料跑、冒、滴、漏,预防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定期检查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 (2)加强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同时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严格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5)按照《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自2019年8月22日起施行)规定,及时、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6)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制定各岗位的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内容包括防护用品佩戴、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报警,工作中防护设施的运行检查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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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尉氏县鑫华加油站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发布日期:2022-07-02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