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郑州汇众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
郑州市经济开发区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江一凡 | ||||
项目名称 | 郑州汇众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暨产品配套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项目简介 | 郑州汇众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为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郑州的子公司,其经营范围:汽车底盘部件及汽车零部件的制造、加工及销售;汽车制造技术的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郑州汇众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已取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于2018年5月10日开具的郑州汇众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暨产品配套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代码:2018-410153-36-03-028168)。郑州汇众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暨产品配套技术改造项目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拟租赁郑州盛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号厂房西三跨,主要从事底盘结构件焊接及机加/压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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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赵昆南 | ||||||
现场调查人员 | 赵昆南、靳永芬、张尔益 | 调查时间 | 2018.8.17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江一凡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根据对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和类比项目资料的分析,综合预测:通过采取各项积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后,正常生产情况下,建设项目作业人员接触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碳、臭氧、一氧化碳、噪声、工频电场、紫外辐射、高温应能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建设项目于汽车制造业中C366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综合分析判定,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在今后工程设计、施工和正式生产中,建设项目若能将设计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一并实施和逐条落实,预计竣工投产后,在正常生产运行条件下,建设项目各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能够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建设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职业病防护设施 (1)下一步设计中应对补焊整理工位吸尘罩控制点的控制风速进行设计,其设计风量应为0.5~1.0m/s。 个人防护用设施 (1)为补焊清理工配发电焊面罩;为机器人弧焊工配发防毒口罩、不渗透手套。 (2)为机器人弧焊工、补焊整理工配发KN95的防尘口罩; (3)建设单位空压机工、物流工、电工等外委,建设单位应对外委单位人员的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改进完善。 应急救援设施 (1)项目建成后,焊接作业岗位显著位置应设置指示牌,说明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2)在工作现场休息区设置急救箱,急救箱内应放置消毒伤口类药品:如医用酒精;处置酸灼伤药品:如5%的碳酸氢钠;清洗伤口类:如脱脂棉球;包扎伤口类:如绷带;止血护创类:如创可贴;止血类:如止血带;处理眼睛类:如洗眼液;测体温类:如体温计; (3)在储存硝酸的生产辅料仓库2设置冲洗设施。 职业卫生管理 建设项目依托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现有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并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建立自己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业管理体系在执行过程中其应注意的细节问题为: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第八条要求,建设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第二十条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工作场所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5)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第二十九条要求,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职业卫生培训: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第九条、第十条要求,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周期等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进行。 (7)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第三十四条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内容、管理要求等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进行。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对其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时,应选择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进行体检,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9)外委作业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且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的单位,与之签订职业病危害防护委托协议,并对外委单位的作业过程、管理措施、人员的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改进完善。 针对类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问题建设单位应重视的补充措施 (1)职业健康体检过程中应保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全部参加体检。 (2)补焊整理岗位应在不影响手工焊作业工人的工作前提下,适当降低收尘罩的高度,减少电焊烟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吸入罩顶抽风口的距离,降低负压抽风捕集电焊烟尘等危害因素的能量损耗,提高收尘装置效率。或者下一步设计中根据不同的作业方式、焊接工件尺寸及工艺,选择使用下吸式吸气罩、侧吸式吸气罩。 (3)作业现场二氧化碳(压缩的)、氩(压缩的)储存罐发生泄露时,容易对工人产生低温冻伤、窒息等危害,本项目应针对低温冻伤、窒息制定相应应急救援设施的配备。 (4)减少工人接触高噪声时间,加强接触噪声作业等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管理。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建议在设计中将职业病防护费用进行进一步细化,列出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等单项投资概算,以及职业病防治专项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并使其在总投资中占有合理比例,为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设计的落实提供资金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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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
郑州汇众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暨产品配套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公开信息
- 发布日期:2018-11-13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