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富联科技(兰考)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兰考县济阳大道西侧富士康兰考科技园区内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张健19937846620 | ||||
项目名称 | 富联科技(兰考)有限公司G06栋5G手机精密机构件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兰考裕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01月08日,位于兰考县济阳大道西侧富士康兰考科技园区内,主要经营范围涉及到研发生产与销售光学镜片、玻璃制品、金属配件等,可实现年产手机光学玻璃产品14400万个,可实现营业收入24299.4万元,可实现税前净利润5648.2万元。现有劳动定员约11500人。 2016年4月用人单位委托郑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对用人单位手机光学玻璃自动化生产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于2018年3月开始投入生产,2018年3月委托郑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对用人单位手机光学玻璃自动化生产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报告经过专家组评审后同意修改后通过。2019年、2020年用人单位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用人单位成立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建立有职业卫生档案,为员工配发有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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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人员 | 张冰洁、靳永芬、冯东方、郑雪东 | ||||||
现场调查人员 | 张冰洁、郑雪东 | 调查时间 | 2021.8.9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张健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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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油雾、乙醇胺、氢氧化钠、硝酸、硫酸、磷酸、乙酸、醋酸镍、苯基醚、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丙烯酸、甲基丙烯酸、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丁醇、噪声、高温、激光辐射。 不涉及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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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主要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所列“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392通信设备制造”,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结合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情况,综合分析,判定其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点为保证各项防尘、防噪声、防毒工程技术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将化学性有害因素浓度和噪声强度控制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以下;做好日常维护与管理,保证罩口风速和控制风速;加强在岗期间职工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开始有害作业前正确佩戴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用品;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查周期,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早发现、早诊断、早脱离。补充完善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专项列支职业病防治经费,保证措施落实到位。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报告的补充措施和建议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按照“三同时”要求严格执行。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分析认为建设项目基本执行了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今后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建设项目在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原辅材料不变更的情况下,能将建设单位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到位,并将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补充措施予以落实,并保证职业卫生专项资金的投入,延续改造前管理的成熟经验,预计工程建成后,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后的接触水平满足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设项目生产过程可能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可得到较大程度的预防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主要建议: F5.1 项目建成后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根据工程分析、类比调查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内容,针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中存在的不足,提出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 (1)加强抽风除尘系统的维护、保养与管理,保证除尘风机的风压和风量,确保去毛刺工序、CNC机加设备作业舱体的微负压工况,避免舱体发生漏粉现象。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夹具表面积尘。规范作业动作,避免喷砂线上料工、下料工为保证清除夹具锆砂粉尘效果而高落差磕碰夹具。 (2)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减振降噪、润滑维护、增加隔声吸声装置,并减少作业人员现场巡检时间,使作业人员接触噪声等效声级低于85dB(A)。 (3)制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自动喷砂机、CNC数控加工中心、精雕机机台作业员人工上料、下料时使用压缩空气吹扫砂料、铝屑、残余切削液等残料的持续时间,尽量减少压缩空气吹扫工件的使用频率。 (4)自动喷砂线上料工、下料工,数控镗铣加工中心作业员、自动拆装夹线作业员等作业时间较长,每班接触噪声10小时。合理设置工间休息和工作制度,避免数控金属加工、数控精雕、自动喷砂等作业人员长时间持续接触高强度噪声。 (5)在生产任务和劳动定员允许情况下,调整工作班制,实行较常见合理的三班三运转、四班三运转或五班三运转;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实现多人轮换作业,减少持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 (6)为噪声等效声级超过85dB(A)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噪声耳塞,及时更换,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确保在岗人员防噪声耳塞正确佩戴,保证防噪声效果。 (7)加强日常职业卫生监督与管理,保证喷砂房、金加厂相关作业人员正确佩戴防噪声耳塞。并动态监测噪声强度变化,若生产量加大,同时开启的设备数量明显增加或作业时间延长,致使人员接触噪声的等效声级增高,应重新评估现有防噪声耳塞的防护能力,或者更换SNR更高的声衰减性能更好的防护耳塞。 (8)建设项目投产后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适当调整,加强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切实起到保护工人健康的作用。 (9)建设单位办公室应备有本单位使用的各种有毒、有害化学品特性说明的复印件,其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理化特性、对人的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预防措施、有毒有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该说明应存档备查。 F5.2 项目持续性改进措施及建议 从组织管理、工程技术、个体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应急救援及人机工效学等方面,综合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持续性改进措施及建议,供建设单位在后续工作中参考。 F5.2.1 职业卫生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参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相关内容,下一步工作中,在组织管理方面需完善以下几点: (1)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监〔2013〕171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和后期运行过程的相关资料应分类存入档案保存。 (2)项目建成后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防护设施的进行维护和保养,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检修或更换。 (3)项目建成运行过程中加强日常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确保进入噪声及有毒作业场所前作业人员能够正确佩戴防噪声耳塞、防毒口罩;定期开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危害评估和相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4)根据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完善现场警示标识及告知卡的设置,如“注意防尘”、“佩戴防尘口罩”、“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戴防毒面具”、“当心腐蚀”、“佩戴橡胶手套”、“噪声有害”、“戴护耳器”、“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 F5.2.2 工程技术 (1)建设所用的各类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以避免因设备和管道腐蚀而泄漏。管件、阀门、接口等易泄漏部位要有可靠的密封措施,并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严格安装标准进行,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2)项目建成后运行过程中应做好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以保证其正常使用,确保防护效果。 F5.2.3 个人防护用品 (1)建设单位应做好作业人员在岗期间培训,使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应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个人防护用品,CNC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KP90及以上防尘口罩。 (3)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由企业集中清洗。个人防护用品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4)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损害时及时进行更换。 F5.2.4 职业健康监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对其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时,应选择经监管部门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体检,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2)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 (3)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作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F5.2.5 应急救援 (1)项目建成后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补充建设项目相关内容,并根据预案要求定期演练、评审和总结。 (2)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施,做好检查记录,保证救援设施的正常运行。 F5.2.6 人机工效学 (1)依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5.7.1、5.7.2的要求:作业人员从事视屏作业,长时间采用坐姿工作,如控制台、显示装置或座椅的设计不符合人体工效学原理,可使工人发生视觉疲劳、下背疼、腕管综合症、颈肩腕综合症等工作相关疾病。站姿工作和坐姿工作均可发生下背痛,其中以站立负重工作发病率最高。长期站立或行走的工作人员多发下肢静脉曲张。可通过制定合理工作制度及健身保健措施来避免对健康造成危害。 (2)坐姿作业应根据人员的生理和人工工程学要求配置操作台、座椅、脚踏板等。座椅应具有高低调节和旋转调节的功能,适当进行高度角度和水平调节,满足工作需要和不易疲劳的要求,同时具有合适的腰部支撑,如果座椅不能降低到适当高度,应使用脚垫。尤其是视屏终端工作人员,需要注意保持合适的人机界面。 F5.3 项目建设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1)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同时在承包合同中注明承包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 (2)下一步设计中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施工过程及施工监理提出职业卫生管理要求,要求各相关单位在施工过程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 1)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应参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佩戴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防尘、防毒、防噪声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使用;在高温季节的高温时段停止室外作业并为作业工人发放含盐饮料,及时补充水分。 2)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劳动制度,加强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和教育培训。 3)施工单位应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4)施工单位应在可能产生急性健康损害的施工现场设置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识、紧急撤离通道和涉险区域等。 5)施工单位在对现有设备进行拆除改造之前应提前进行物料置换及排放,将设备中残留的丙烯等物料置换或排放干净后再进行设备拆除及改造施工;并且如需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应提前对其内部空气中有害因素浓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允许进行作业。 6)施工过程中存在密闭(有限)空间或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场所,施工单位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59号)的相关要求,参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有关的制度和规程。 7)委托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资质的机构对施工的各个阶段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发现超标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8)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作业工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施工单位应保障一定的职业病防治经费。 F5.4 对建设单位后续工作的建议 (1)建设项目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之后应按照相关的规定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后方可组织进行施工。 (2)在下一步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中,应结合可行性研究资料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进行详细设计,并在后续建设、验收过程中严格落实。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4)项目建成后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5)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外委作业的,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且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的单位,与之签订职业病危害防护委托协议,并对外委单位的作业过程、管理措施、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改进完善。 (6)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的要求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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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
富联科技(兰考)有限公司G06栋5G手机精密机构件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发布日期:2022-01-10 浏览量: